患者未挂号就医,医院照样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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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未挂号就医,医院照样承担赔偿责任
1998年12月24日,原告患者魏某(男,11岁)因“右睾丸有时上隐到被告医院处就诊。经被告医生何某检查后,诊断为隐睾。.同年12月28日,原告在被告、处接受了一期手术治疗,由医生何某主刀。1999年1月6日,原告出院,医生何某医嘱半年后行二期断蒂手术。同年7月中旬,原告父母领其到被告处由何某做了二期手术,但没有病 案记录。原告提出当时何某是利用值班时间在被告手术室做的手术,何某还收了原告100元钱。在庭审中,何某不承认曾为原告行二期手术。2002年2月27日,原告在被告处经检查诊断为左睾丸移位。次日,原告父母领其找到何某,何某为原告进行了检查并在其门诊医疗手册上写道:左股内侧肿物3年;3年前曾因左隐睾.经院行一期索引术,半 年后二期断蒂。此后,原告父母经常到被告处找何某,要求重新接好离断的精索,并将睾丸放回阴囊内,并与何某发生争议。何某为化解矛盾,通过本院医生赵某与原告家人联系和解。2002年4月14日上午,原告父母及其亲属、朋友十余人在当地某公司办公室与何某进行了私下谈判,但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为此,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当时谈判的录音磁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当地医学会对本案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构成三级丁等医疗事故,被告医院承担完全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关于原告接受二期手术的责任医院和责任医生问题,虽然没有书面证据直接证明,但:(1)有原告病案关于该手术需两期完成和已做一期手术的记载;(2)有证人闫某(原告之姨、被告医院之护士长)、李某(闰某爱人同学之妻)当庭作证接受质询,证明何某于1999年7月中旬的一个晚上,利用值班时间在被告手术室为原告做了二期手术的证言;(3)有何某于2002年2月28日在原告门诊医疗手册上记载的对原告的治疗过程和诊断结果;(4)有2002年4月14日原告家人及其亲属、朋友与何某私下谈判的在场多位证人的证人证言;(5)有何某亲口承诺给原告1万元经济补偿的事实等。 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条,故对何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违反被告院规和手术操作规程,擅自在被告手术室为原告做二期断蒂手术的事实,应予确认。何某给原告造成的人身损害是其利用被告外科医生的身份,在被告的手术室里造成的,故被告应对何某的行为和后果承担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3808元。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本案,即患者就诊时均未挂号;接诊医生没有书写病历。在主张权利时均遇到了困难。
在该案中,被告否认曾为原告行二期手术,原告也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曾在被告处接受了二期手术。然而,该案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大量间接证据,包括手术医生书写的住院病历及门诊手册、多人的证人证言、谈判的录音磁带、手术医生的自认(愿私了解决纠纷)等。如果原告仅单独提供上述证据中的某个证据,如证人证言,则法院仍难以据此对案件事实做出认定。原告提供的大量间接证据相互印证、环环相扣,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证据 链条,已能够证明何某为原告实施二期手术这一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