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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误诊,医院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2019-08-28 22:33:36)
标签:

医疗纠纷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513/1557719688697476.jpg

医生误诊,医院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200578曰,原告崔某(女,31岁)因怀疑自己怀孕到被告医院就诊,被告经B超检查等诊断为子宫肌瘤,并开具了含有替硝唑、安官黄体酮等药物的处方。原告未在被告处购药,而是自行到药店购买了上述药物。原告在被告处就诊及外购 药物共花费238.10元。2005714日、18日,原告分别到另外两家医院检查,确诊原告为正常怀孕。716日,原告再次到被告处检查,结果为官内早期妊娠。被告承认误 诊的事实,同意免费为原告做终止妊娠手术并进行了术前准备,拟定于720日手术。 但原告事后反悔,未做手术,并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5万余元。在法院诉讼期间,原告向法院说明其仍未进行终止妊娠手术。


法庭审理

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原告是否存在健康权受到损害的事实;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身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购买了相关药物;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购买服用了相关药物;原告如果确实服用了相关药物则应立即终止妊娠,否则对于扩大的损失,被告不予承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存在误诊的医疗过失。原告在被告处看病所花医疗费238.10元应由被告承担。原告在其他医院看病支出的医疗费系原告正常检查治疗费用,其看病及其律师所发生的交通费,与被告误诊没有因果关系,故不予支持。鉴于原告到被告处就诊及协商解决问题,确实有交通费支出,故酌情考虑赔偿。就原告目前的状况,不构成精神损害;原告主张误工费,但未提供相关诊断证明,故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238.10元,交通费50元。 决宣判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原审判决生效。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是否造成了相应的损害后果。被告根据本案证据原告根本没有购买有可能损害胎儿的药物,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未予采信。被告进而提出原告没有服用药物,其主要证据是原告在纠纷发生后不同意去人工流产手术。被告提出的这一证据并非直接证据,而是间接证据。对此抗辩,法院判决未置可否,既未认定原告服药,也未认定原告没有服药。然而,从原告事后没有就原审判决上诉这一事实,人们可以推测原告是否真的服用了有关药物。

医疗损害赔偿的基础是患者损害后果的存在。因此,患方在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之前,应当明确要求被告对何种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并有义务证明损害后果的存在,否则不要贸然起诉,而付出不必要的时间、精力和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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