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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

(2019-07-29 20: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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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概念  

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 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五要素 

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就是将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性质认定为侵权责任, 其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作为侵权责任的医疗事故, 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其一, 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只能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 指依照医疗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而医务人员就是从事医务工作的自然人, 医务人员也是经过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或承认, 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其二, 医疗事故发生在医疗活动中

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改进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的规定, 不再将医疗事故的发生限定在“诊疗护理过程" , 而是扩展为“医疗活动中" , 这是一个非常明显的进步。所谓医疗活动,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其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 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活动的总和。


其三, 行为必须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 其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就不能构成医疗事故, 例如因疾病治疗必须为病人截肢, 该行为虽对病人身体有损害, 但不违法, 是正当行为。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是指国家有关机关依据法律程序制定的关于医疗卫生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是指基于维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原则, 在总结以往科学和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对医疗过程的定义和所应用技术的规范或指南。


其四,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观上有过失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损害的发生主观上具有过失, 这正是作为现代侵权法基本归责原则的过错责任的要求。在医疗活动中行为人的过失, 是指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 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 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 或对于危害病员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 应当做到有效的防范, 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 致使危害发生; 或者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病员的危害结果, 因轻信可以避免而未能避免以至发生损害结果的。医疗事故行为主观属于过失, 不是故意。  


其五, 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后果规定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 而没有沿用原先《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对医疗事故后果只能是“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 的不合理规定。前者规定的医疗事故的后果范围比后者宽泛, 更有利于保护患者。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侵害患者身体, 对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所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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