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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物过敏致昏迷,属于医疗事故吗?

(2019-07-29 20:51:34)
标签:

医疗纠纷

分类: 公开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428/1556441621151986.jpg


【麻醉药物过敏致昏迷,属于医疗事故吗?

患者,男,25岁,因转移性右下腹痛3天,于2004114日上 午前往某乡镇卫生所就诊。查体:体温37. 8°C,腹平软,肝脾胃下未及,右下腹麦式点压痛( + ),诊断为急性阑尾炎,欲行手术治疗。

先行连续硬 膜外麻醉,操作顺利,注射2%利多卡因(3?4ml)后,出现麻醉平面 (T9-L3),无异常反应,15分钟后静脉注射哌非合剂1/2剂量,约1分钟后患者出现头昏、胸闷,经面罩给氧无法改善,继而出现烦躁、惊厥、 发绀,BP 250/200 mmHg.HR 188/分,继而呼吸、心脏骤停,该卫生所立即对其采取了气管插管,胸外心脏按压,建立人工循环、扩容抗休克,除颤、强心、利尿、抗炎等措施。

当日下午4时左右,经该乡镇卫生所请求,县卫生局联系该县人民医院内科、外科、麻醉科医师到场指 导抢救。县人民医院医师于1个多小时后到达乡镇卫生所。在此期间,卫生所医护人员一直在行胸外心脏按压,积极抢救,气管导管有血性分泌物随按压喷出。县医院医生经对患者观察评估,见患者深昏 迷,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扪桡动脉有搏动,立即嘱停止按压, 听诊闻及心音,双肺满布啰音,自主呼吸浅速。清理呼吸道后,用麻醉呼吸机行机械通气。约1小时后SP02上升至90%左右。考虑病情危重,于是经与卫生所医护人员以及家属协商后,决定转入县人民医院继续抢救治疗。


市级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属于医疗事故,乡镇卫生所承担次要责任。


省级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该乡镇卫生所实施连续硬膜外麻醉的方法选择及操作无误,麻醉过程中出现呼吸、心脏骤停后抢救过程中有过失,如心跳、呼吸骤停后立即给碳酸氢钠、脑细胞兴奋剂不妥。在抢救中患者有3次心脏骤停,于6小时后拔除气管导管不妥。麻醉过程中没有过敏反应的临床表现,呼吸、心脏骤停可能与静脉注射哌非合剂有关。医疗过失与人身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乡镇卫生所应负主要责任。

 


【医疗事故律师专业解读】

当患者出现心跳、呼吸骤停后,乡镇卫生院立刻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包括采取了气管插管,胸外心脏按压,建立人工循环、扩容抗休克,除颤、强心、利尿、抗炎等措施,给予了全力抢救,为挽救患者的生命做出了最大的努力。但是可能由于该乡镇卫生所的医务人员经验不足等原因,抢救行为并没有得到理想的效果。根据相关 证据以及该县医院的答辩状所述,一直到该县医院的专家到达现场 时,乡镇卫生所医生仍然在对患者实施胸外心脏按压,此时,患者心脏骤停已达2小时余。作为非医学工作者的我们也可以判断,对一个呼吸、心跳停止的人行胸外心脏按压,在没有好转的情况下,连续2小时 之久很可能会导致一些器官经受不了而受损伤,在本案中即表现为患 者出现左右胸腔及纵隔均有少量积气,左右肺靠近背侧大面积实变 (这些现象专家考虑为胸外心脏按压造成肺部挫伤所致)。相关证据也表明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进行抢救过程中气管插管操作存在不当,因而医疗事故律师认为抢救行为是存在过失的。

该患者最终成为植物人的结果不可能是原疾急性阑尾炎所致,因而肯定是医疗过程中的某个原 因导致的,属于医源性损害。医源性损害是指因治疗而对患者造成的 任何损害,医源性损害可发生在治疗的整个过程中,例如:药物不良反 应、手术不当、医院内感染等。针对该问题我们用倒推的方式进行分析。从现有的证据来看,导致患者成为植物人的直接原因是未能在心脏骤停后较短时间内建立有效的自主循环,大脑无灌注状态时间过 长,从而导致脑细胞发生不可逆损害引起患者脑细胞 缺血缺氧时间过长,导致不可逆损害的结果有两个前提,即脑细胞缺血缺氧和较长时间未恢复。当前提一在没有任何故意和过失的情况下出现时,前提二就成了关键性因素了。上面已经分析了,对于后一个前提的出现乡镇卫生所是有一定过失的,正是由于这样的过失,患者受到严重损害的结果才会出现,因此,医疗事故律师认为医方的过失和患者受到的损害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

责任程度划分问题,医疗纠纷律师认为院方只应该 承担次要责任。虽然乡镇卫生所在对患者的抢救过程中有过失,但是该过失并不是导致患者受损害的直接原因;反过来说,即使医务人员在抢救过程中没有任何不妥之举,患者的损害结果也不一定就不会发 生。该损害结果的发生主要原因还是麻醉过程中患者自身的特殊体 质对麻醉药物产生的反应所致,这是现实医学水平难以预料和避免的。从法律上讲,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的认定又以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特定损害后果的发生为条件,若无法预见又无法避免,则属于意外事件。即特殊体质患者的过敏反应及其损害后果受到医学发展现有水平的限制,除非取消人类医疗活动,否则无法彻底避免。因此,医疗事故律师认为该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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