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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车未按规定配置人员和设备,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2019-07-29 20:50:28)
标签:

医疗纠纷

分类: 公开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428/1556441304603500.jpg


急救车未按规定配置人员和设备,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患者,女,63岁。凌晨因在家发病,家人拨打了某矿职工医院的急救电话,医院接电话后出车并应家人要求将患者先送至医院,到达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患方观点

患方认为患者死亡与某矿职工医院出车不及时 及车上未采取抢救措施有关系,因而发生医疗纠纷。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医院的出车时间是及时的,但院方存在救护车上未采取抢救措施,未有随车医师(只有护士),未在车上配备抢救药品、吸氧设备,其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该案中,某矿职工医院的出车时间是及时的,但院方存在救护车上未采取抢救措施,未有随车医师(只有护士),未在车上配备抢救药品、吸氧设备等。虽患者是在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的,但某矿职工医院的上述有一定过错的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说本病案并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律师专业解读

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某矿职工医院在送患者的过程中存在过失,其在患者病情紧急的时候没有进行必要的紧急救治;救护车上未配置必要的医疗设备,且救护车上也未配置急救医师,这些都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某矿职工医院的这些行为并不一定导致患者的死亡,即与患者的死亡不一定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医学会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律师认为某矿职工医院并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首先,因情况紧急,患者的家人才于凌晨拨打了某矿职工医院的电话,然而在救护车上某矿职工医院并未对患者采取抢救措施。

其次,救护车上未按规定配置抢救药品、吸氧设备。根据卫生部200841日实施的《救护车》推荐性行业标准,救护车上应配置供 /呼吸设备、患者搬运装备、肢体固定、上脊柱固定设备、诊断设备、 循环设备、抢救生命设备、个人防护设备、援救和防护材料等。其中抢救生命设备包括抢救药品、心电监护仪、给药装置、除颤仪、手动人工呼吸器等。而在本案中,某矿职工医院救护车上并没有配置抢救药品和吸氧设备,违反了卫生部关于救护车的行业标准,其行为有过错。

第三,救护车上未按法律规范配置急救医师。关于急救站的准入标准,我国卫生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院前急救管理规章制度》中有关于配置急救人员的规定。《院前急救管理规章制度》规定每辆救护车必须配备医师一名,驾驶员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条规定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本法所称 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同法第14条又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 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本案中,该职工医院在其救护车上仅仅配备了一名护理人员,并没有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医师, 这与我国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相应规定不相符,属于违规行为。以上三个方面都表明该医院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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