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患方需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标签:
医疗纠纷 |
医疗纠纷案件患方需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及总则部分的相关规定,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一般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原告的患方应当举证证明损害事实、医疗过错和因果后果三个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时,患方可在符合法定情形时不承担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但仍需要证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两个要件。同样,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患者亦需要举证证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存在。
一、证明存在医患关系
患方向医疗机构主张权利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患者曾在该医疗机构就诊,并与医疗机构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可提交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病历、诊断证明书,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均可以证明医患之间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存在。
二、证明存在损害后果
医疗损害赔偿系基于患者的生命健康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损害事实的存在,是确定医疗机构侵权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无损害即无赔偿。如果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但并没有对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任何损害的,则医疗机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证明医方存在过错
在医疗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往往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不当或违规之处;如果存在不当或违规之处,则该不当或违规是否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由于医疗行为本身专业性,普通公众很难就上述问题作出专业判断,即使医疗行业的从业人员也可能因为专业不同而无法作出判断。完成该举证责任的最好方式,是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在三种特殊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如果患方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存在下述法定情形之一,同时医疗机构不能反证其不存在过错的,则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 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四、证明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过错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明,即因果关系的证明,是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重要的环节,但也同时是最困难的证明事项。这一项虽然证明困难,但在实践中体现的是患方预交鉴定费,因此,医疗纠纷律师建议患方无需对此太过悲观。
五、证明赔偿请求依据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除应证明其与被告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并因此受到损害后,还应就其赔偿请求承担举证责任。患方作为原告,应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各项赔偿请求的事实依据。对于该事项,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如果患方未能就其赔偿请求提供充分的证据,则其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