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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计算差异

(2019-05-19 15:37:18)
标签:

医疗纠纷

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计算差异

医疗损害纠纷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 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明确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标准的,除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外,尚无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体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系司法裁判人员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具体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自由裁量之范畴。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如果仅参照其他案例 中的法庭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来认定本案法庭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不合理,进而提起上诉、申诉程序,则可能徒然增加诉讼成本,而无实质收获。因为,从前述列举的考虑因素中可以看出,司法裁判人员在裁量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时考虑的个案因素较为关键,故就此项诉讼请求而言,其他案例的参考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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