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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名就医、冒名就医的法律风险

(2019-05-19 15:29:25)
标签:

医疗纠纷

用假名就医、冒名就医的法律风险

患方向医疗机构主张权利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患者曾在该医疗机构就诊,并与医疗机构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可提交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病历、诊断证明书,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均可以证明医患之间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存在。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患方的举证则可能面临一定的困难。

用假名就医、冒名就医的法律风险



一、使用假名就医

当患者患有某些特殊疾病(如性病、接受美容手术时,患者出于保护个人隐私的考虑,不愿使用其真名,往往临时编造假名就医。当患者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争议后,如果医患双方协商不成,患者法院提起诉讼,则必须使用与其身份证件相符的真名,否则其起诉将不予受理。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作为被告很可能会以原告姓名与患者姓名不符为由提出抗辩,辩称医疗机构从未为起诉的原告提供过医疗服务,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医疗服务关系。此时,原告应首先举证证明其就是在该医疗机构接受过医疗服务的患者,否则法院将可能会直接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使用他人姓名就医。

这种情况往往发生于被借用姓名者享有医疗保险时。患者为了搭医保便车,以减少医疗费用的支出,在就医时使用他人姓名,甚至在接受手术时亦使用他人姓名。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患者不仅难以有效地主张权利,而且还可能面临医保部门的调查,严重时可能会与借用姓名者因合谋骗保而受到法律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利用熟人关系就医。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患者与医生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朋友或熟人关系,所以患者很可能没有挂号,医生也没有撰写病历或开具处方,患者也没有在医院购买药物。事后,当患者认为医生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时,却突然发现无法证明其曾在该医院就医,故而无从证明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成立,无法主张权利。

上述三种情况均属违规行为,医疗纠纷律师建议患者在就医时应当予以避免。如果发生了上述情况,那么患者就应充分举证证明其曾在该医疗机构就医。在现实生活中,患者能够提出的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或医疗机构的自认。然而,如果医疗机构拒绝自认,那么患者仅依据证人证言以确定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是非常困难的,法庭需要通过对案件证据的综合分析才能加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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