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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盒包装规定应尽快修订

(2010-03-02 12:25:00)
标签:

杂谈

    

尽快修订《卷烟包装标识规定》

 

2008年4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2009年1月9日,按《规定》制作的新包装卷烟上市,其健康警语不能警示烟草危害。去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按照WHO《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建议和要求,呼吁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尽快修改《规定》。

 

 

 

 

 

 

 

 

 

 

 

 

 

 

 

国内某些著名烟草企业公司不但不遵守《公约》第11条规定,甚至对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质检总局两局发布的《规定》亦没有认真执行,将烟盒包装作为烟草广告、赞助和促销的“阵地”,提供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国政府签署WHO《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表现,是“以人为本”施政理念的具体体现。烟草有害健康已是国际共识,烟盒包装健康警示是公众最有效的烟草健康危害信息来源,可以提高公众对烟草危害的认识。

 

 

 

 

 

 

 

大多数吸烟者表示,与其它方式相比(如付费的媒体广告),烟草包装上健康警示语和图示是极为经济有效的健康教育方式,有助于改变吸烟行为。为达此目的,烟草警示标识必须是大而清晰、醒目而明确的。

 

WHO《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1条指出:“每一缔约方应在本公约对该缔约方生效后三年内,根据其国家法律采取和实行有效措施以确保:在烟草制品的每盒和单位包装及这类制品的任何外部包装和标签上带有说明烟草使用有害后果的健康警语,并可包括其他适宜信息。

 

这些警语和信息:1)应经国家主管当局批准;2)应轮换使用;3)应是大而明确、醒目和清晰的;4)应占据主要可见部分的50%或以上,但不应少于30%;5)可采取或包括图片或象形图的形式。

 

我国新烟包警示标识虽然在形式上达到了《公约》规定面积的最低限度,但字体很小,用语笼统,又不曾在色彩上同烟包底色明显区分,实际上是小而不清晰、模糊而不明确,违背了《公约》的基本精神。

 

我国学者对按照《规定》设计的新的烟包所作的调查,证实了按该《规定》制作的烟包警语,起不到警示公民远离烟草危害的作用。有明确警示内容和警示图片的烟包,才能真正起到警示的作用,提升戒烟的可能性。

 

中国出口到其他国家的品牌烟包上的警语大而明确,警示烟草危害的图片醒目清晰。我国香港、台湾相继出台了烟包警示标识的规定,警语大而明确并带有醒目的警示图形。唯独在中国内地销售的卷烟大异其趣,这样的双重标准受到专家和公众的质疑。

 

《公约》第11条还要求:“确保所有烟草制品包装和标签不得以任何虚假、误导、欺骗或可能对其特性、健康影响、危害或释放物产生错误印象的手段推销一种烟草制品,包括直接或间接产生某一烟草制品比其他烟草制品危害小的虚假印象的任何词语、描述、商标、图形或任何其他标志,包括‘低焦油’、‘淡味’、‘超淡味’或‘柔和’等词语”。

 

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生效后,某些新版包装的卷烟,如“中南海”卷烟,仍然我行我素,在烟包上用醒目的中、英文描述焦油含量,用“科技创新生活”、“清新飘香”、“蓝色风尚”等美丽的辞藻,欺骗消费者,甚至打着支持希望工程的口号来推销危害人民健康的烟草制品。不仅无视《公约》要求,甚至连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也视若不见。况且该《规定》在消解警示标识的警示作用这一关键点上,与《公约》已背道而驰。

 

 

具体建议:

1、建议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尽快组织医疗卫生、公共卫生、健康教育、法律界等各界专家,借鉴国际控烟的成功经验,遵循不折不扣、善意履约的原则,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按照《公约》规定,烟草企业和与烟草企业利益相关的部门不应参与此项工作。

 

2、建议国务院履约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尽快责成相关主管行政部门,对市场烟包警示标识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并切实加强监督。责令烟草企业立即更换违背《公约》第11条精神的烟包包装,追究 “中南海”卷烟企业利用烟草包装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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