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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根据公安审训记录而是根据公安追脏情况确定被害人的检察院起诉书

(2022-03-18 12:01:42)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诉刑诉[2019] 21

 

被告人马国勤,男,196811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2011211日因犯诈骗罪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20186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74日经本院批准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成友,男,19633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赤峰市松山区人,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动力机胡同平房散居。2003918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千元。20186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未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司刑事拘留,201874日经本院批准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存友,男,19849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于文化,辽宁省北票市人,无业,住辽宁省北票市凉水河乡下湾子村邓家湾组。无前科。20186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74日经本院批准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丽艳,女,1970818日出生,身价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赤峰市林西县人,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区。无前科。20187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国勤、吴成友、李存友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9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9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9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1029日补查重报,并将被告人张丽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11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12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既遂部分

120185月中旬,被告人马国勤、董天文(在逃)伙同刘志春(在逃),虚构刘志春系烟草公司职工的身份,以能够办理公积金贷款购买房屋为由,在无资金来源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以刘志春的名义通过赤峰成大房产中介公司与被害人李铁英签订《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楼房买卖合同》,约定以75.3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害人李铁英位于赤峰市松山区的一套房产,被告人马国勤交付13万元首付款后,在剩余房屋尾款62.3万元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骗取被害人李铁英将该套房产过户至刘志春名下,后快速通过小额信贷公司将该套房产抵押至个人借款,三人将所借款项分配。

22018519日,被告人马国勤、董天文(在逃)伙同被告人吴成友,虚构吴成友系烟草公司职工的身份,以能够办理公积金贷款购买房屋为由,在无资金来源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以吴成友的名义通过赤峰钧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害人牛素凤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约定以69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害人牛素凤位于赤峰市红山区的一套房产,被告人马国勤交付9万元首付款后,在剩余房屋尾款60万元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骗取被害人牛素凤将该套房产过户至吴成友名下,后快速通过小额信贷公司将该套房产抵押至个人借款,三人将所借款项分配。

320185月份,被告人马国勤与被告人张艳丽事前共谋,张艳丽为马国勤介绍“黑户”人员、无财产可执行的人员,以该类人员的名义骗取房屋过户后进行抵押贷款,被告人马国勤承诺每介绍1人给付被告人张丽艳23万元好处费。后被告人张丽艳在明知被告人李存友无业且无任何资产的情况下,告知其办理贷款无需偿还,并将其介绍给被告人马国勤,201861日,被告人马国勤伙同被告人李存友,虚构李存友系国企职工的身份,以能够办理公积金贷款购买房屋为由,在无资金来源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以李存友的名义通过赤峰钧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张海丽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约定以69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害人张海丽位于赤峰市松山区的一套房产,被告人马国勤交付10万元首付款后,在剩余房屋尾款59万元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骗取被害人张海丽将该套房产过户至李存友名下。

(二)合同诈骗未遂部分

 420185月份,被告人马国勤与被告人张艳丽事前共谋后,被告人张丽艳在明知被告人徐胜强无业且无任何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将徐胜强介绍给被告人马国勤,2018530日,被告人马国勤伙同被告人徐胜强,虚构徐胜强系国企职工的身份,以能够办理公积金贷款购买房屋为由,在无资金来源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以徐胜强的名义通过赤峰时光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害人李晓丽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73万元的价格,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被害人李晓丽位于赤峰市松山区的一套房产,被告人马国勤交付1.9万元定金,合同签订后赤峰时光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业务员要求徐胜强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因徐胜强无法出具信用报告主动到房产中介公司告知被告人马国勤以该种方式进行诈骗的经过,被告人马国勤该起合同诈骗未遂。

52018526日,被告人马国勤伙同张杰(在逃),虚构张杰系国企职工的身份,以能够办理公积金贷款购买房屋为由,在无资金来源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以张杰的名义通过赤峰兴业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害人赵金磊、赵云朋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书》,约定以97万元的价格,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被害人赵金磊位于赤峰市松山区的一套房产,被告人马国勤交付1万元定金,合同签订后赤峰兴业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业务员要求张杰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因张杰系失信人员无法出具信用报告而未能成功骗取被害人将房屋过户。

    综上所述,被告人马国勤、吴成友、李存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被告人张丽艳明知被告人马国勤实施合同诈骗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被告人马国勤合同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347万元,其中未遂数额为人民币165.1万元。被告人吴成友合同诈骗数额为人民币60万元,

被告人李存友合同诈骗数额为人民币59万元,被告人张丽艳参与合同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28.1万元,其中69.1万元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口信息、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尹学秀、王天磊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牛素凤、张海丽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马国勤、吴成友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6.试听材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国勤伙同被告人吴成友、李存友以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丽艳明知他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四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国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系主犯。被告人吴成友、李存友、张丽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系从犯。被告人吴成友、李存友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东兵

检察员:隨晓杰

                                 2019110

附:1. 被告人马国勤、吴成友、李存友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张丽艳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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