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未给被害人追缴房屋但被追缴房屋首付刑事判决书

(2022-03-18 11:57:52)

马国勤与吴成友、李存友等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内0404刑初38

公诉机关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国勤,男,19681112日出生,蒙古族,高中文化,劳务人员,捕前住内蒙古赤峰市。因犯诈骗罪于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一四年一月十八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6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晓杰,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成友(曾用名吴海峰),男,l96333日出生于,汉族,小学文化,劳务人员,捕前住内蒙古赤峰市。因犯盗窃罪于二三年九月十八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6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志坚,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存友,男,19849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劳务人员,捕前住辽宁省北票市。无前科。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6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伟,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丽艳,女,1970818口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劳务人员,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无前科。因涉嫌犯同诈骗罪于201876日经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葛玉新,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诉刑诉〔2019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国勤、吴成友、李存友、张丽艳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东兵、隋晓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国勤及其辩护人张晓杰、被告人吴成友及其辩护人张志坚、被告人李存友及其辩护人李伟、被告人张丽艳及其辩护人葛玉新,被害人李铁英、张海丽,被害人牛素凤的诉讼代理人王海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1085月,被告人马国勤伙同董天文(在逃)、刘志春(在逃)、吴成友、李存友、张杰(在逃),谎称购房人为单位职工能办理公积金贷款买房骗取卖房人的信任,在购房人无资金来源的情况下,通过房屋中介公司以交纳部分首付款剩余房款办理公积金贷款后付清为由,欺骗卖房人将房屋过户到买房人名下后,快速将房屋抵押借款,将所借款项进行分配;分别对卖房人李铁英、牛素凤、赵云朋、李晓丽、张海丽实施合同诈骗,交叉共同作案5起;其中马国勤实施合同诈骗涉案数额为人民币347万元(包含未遂数额165.1万元);吴成友实施合同诈骗涉案数额为人民币60万元;李存友实施合同诈骗数额为人民币59万元。张丽艳明知马国勤实施诈骗仍为其联系人员提供帮助,参与合同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28.1万元(包含未遂数额为人民币69.1万元)。

为证明指控的案件事实,在法庭主持下,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马国勤、吴成友、李存友、张丽艳,出示或宣读证据。公诉机关认为,马国勤伙同吴成友、李存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张丽艳明知他人实施合同诈骗仍提供帮助;四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马国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吴成友、李存友、张丽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吴成友、李存友、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马国勤系累犯、有立功表现,张丽艳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马国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与定性没有异议,辩解他不是主犯,是董天文指使他干的,他是从犯。

辩护人对指控马国勤犯合同诈骗罪不持异议,提出指控的第3起诈骗事实,虽然房屋已过户到李存友名下但并未办理抵押贷款,被害人也没有遭受损失,马国勤也未获得利益,应属于犯罪未遂。马国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马国勤在抓获吴成友过程中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吴成友辩解他只是参与了,表示认罪。

辩护人对指控吴成友犯合同诈骗罪不持异议,提出吴成友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李存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与定性没有异议,辩解公诉机关对其量刑建议过重。

辩护人对指控李存友犯合同诈骗罪不持异议,提出李存友属于诈骗未遂。李存友是从犯,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张丽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与定性没有异议。

辩护人提出张丽艳是帮助犯,只是帮助马国勤介绍人员未参与实施诈骗,属于从犯;张丽艳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属于自首。

经审理查明:20185月,被告人马国勤伙同董天文(在逃)预谋寻找黑户(失信人员)或无财产人员充当购房者,冒充单位职工以办理公积金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先交纳一定数额首付款后谎称其余房款待办理公积金贷款后付清,欺骗售房者将出售的房屋过户,随后快速使用过户的房屋抵押借款后进行分赃。当月中下旬,马国勤伙同吴成友、李存友通过房屋中介公司交叉实施合同诈骗作案5起,其中马国勤骗得财物数额折合人民币181.3万元,另有诈骗未能得逞涉案数额165.1万元;吴成友骗得财物数额折合人民币60万元;李存友骗得财物数额折合人民币59万元。张丽艳明知马国勤实施诈骗仍为其联系作案人员,涉案财物数额折合人民币59万元,另有涉案诈骗未能得逞数额为69.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8515日,被告人马国勤伙同刘志春(在逃),由刘志春(在逃)冒充烟草公司职工,假意以办理公积金贷款方式购买房屋,通过赤峰成大房产中介公司介绍,由刘志春与李铁英签订《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楼房买卖合同》,约定以75.3万元价款购买李铁英的赤峰市松山区建设路南普瑞经济适用房1号楼4单元451室楼房,由马国勤付13万元定金及首付款,谎称尾款62.3万元由刘志春办理公积贷款后一次性付清,欺骗李铁英将楼房过户到刘志春名下。随后用该套房产抵押借款,所借款项由马国勤、董天文、刘志春三人分赃。

案发后,公安机关自李铁英处扣押马国勤诈骗使用的赃款114747元,后将该款发还李铁英。庭审结束后,李铁英将该款缴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铁英的陈述证实,20183月,他将赤峰市松山区建设街三印小区1-4-451房子出售信息挂到58同城。58日赤峰成大房产中介公司人员郑伟带着客户看的房子,买主是刘志春,陪同的是刘的表弟李冉,自称经营承德老酒。李冉称刘志春为孩子结婚买房子,刘志春在红花沟烟草公司上班,买房能办理公积金贷款。经过两次协商于510日商定房价为75.3万元,当日在成大房产中介主持下,签订了《楼房买合同》,约定刘志春支付首付款13万元,尾款62.3万元待过户后90日内付清。515日刘志春及李冉付清了首付款,当日成大房产中介两名工作人员协助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

李铁英提交的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楼房买卖合同、收据、房地产权属登记簿、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实,2018515日李铁英以总价款人民币75.3万元将赤峰市松山区建设路南普瑞经济适用房1号楼4单元451室楼房出售给刘志春,首付款13万元;尾款62.3万元过完户后90日内公积金贷款审批完成付清,李铁英须协助刘志春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

2.调取的赤峰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完税证明证实,房屋交易过户情况。

3.证人刘伟的证言证实,他原来在成大房产中介公司做过业务员,一天一个李姓男子带刘志春来公司说刘要买房子,称刘的儿子在北京工作,儿媳怀孕要生着急买房子,并称刘在烟草公司工作能用公积金。他推荐了两套房子,二人看成中了三印小区的房子。之后由老板何文学谈的单子,谈完后就定下了。李姓男子拿1万元给刘志春,刘交完这1万元定金后签订了定金合同。后期的事他因为离职了就不知道了。

4.证人何文学的证言证实,他是成大房产中介公司负责人,201859日,刘志春与李姓男子来公司称买房了,刘称在林东烟草公司上班,能办理公积金贷款。经过推荐,二人相中松山区三印小区一套房子,业务员将卖主约到公司,经商议定价75.3万元。买方要求先入住再办公积金贷款,但房主未同意。最后卖方承诺三个月办理下来公积金贷款,双方签订了合同。515日卖方交清首付款,公司收取了中介费,之后房子就过户了。

何文学提供的U盘视频证实,马国勤到中介公司商谈房价情况。

5.证人梁奇的证言证实,他是赤峰融澎投资有限公司业务员,20185月初,马国新找他用刘志春的房子抵押借款,马称刘借款用于红花沟猪场。他们一起到房管局查询了房子产权状况,没有抵押和查封。他与老板、刘志春等到房产局查询房屋没有抵押和封存,他就联系了出借人尹学秀,尹与对方签订了合同,将借款53万元转给了刘志春。刘志春取出钱后付给他们中介费2.12万元,他们私下又给返给马10600元。

6.证人尹学秀的证言证实,2018517日,梁奇打电话告诉有客户用房子抵押借款,月息15,房子没抵押没欠款。他要求看房子,梁称借款人刘志春大老婆没了,小老婆不同意用房子抵押借款,他没看成房,也同意借款。次日,梁约刘志春、马国新一起去房管局办理他项抵押手续,签订借款合同。之后他将借款53万元转账给了刘志春。刘收到钱后,结了三个月利息23850元。

尹学秀提交的借款合同、收据、借条、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实,2018517日,刘志春以其松山区建设街西段南侧普瑞建筑公司商住楼1号楼451室住宅为抵押向尹学秀借款人民币53万元,月利率为15‰,期限为12个月。

7.协助查封通知书证实,涉案房屋已由公安机关查封。

8.被告人马国勤的供述证实,他与董天文第一次合伙诈骗是20185月在红山区大成房产中介公司,董找个林东的刘志春办理的。他到中介中公司联系房源后,带着刘到中介公司由刘冒充林东烟草公司职工,称能办理公积金货款,和房主谈成购买房子,交了定金1万元,签订了购房协议,以孩子要结婚为由必须马上办理过户。次日,到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又交了约12万元首付款。隔一天房产证就了来了。董联系了放贷人,他领着刘用房产证抵押借了45万元。取出钱后上扣3个月利息2.4万元,交了中介费2.25万元,其余的钱董撤回首付款13万元,还了他名下贷款5万元,给了刘12万元左右,余下的钱由他和董平分了。

二、2018519日,被告人马国勤伙同吴成友,由吴成友冒充烟草公司职工,假意以办理公积金贷款方式购买房屋,通过赤峰钧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由吴成友与牛素凤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约定以69万元价款购买牛素凤的赤峰市红山区站前办事处解放街道沈铁花园小区5号楼1单元701室楼房,由马国勤付9万元定金及首付款,谎称尾款60万元由吴成友办理公积贷款后一次性付清,欺骗牛素凤将楼房过户到刘志春名下。随后用该套房产抵押借款,所借款项由马国勤、董天文、吴成友三人分赃。

案发后,公安机关自牛素凤处扣押马国勤诈骗使用的赃款79775元,后将该款发还牛素凤;庭审结束后,牛素凤将该款缴至本院。扣押吴成友人民币3900元并随案移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牛素凤的陈述证实,20183月,她将红山区沈铁花园5号楼1单元701室房子出售信息挂到58同城。519日赤峰钧赛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王天磊联系介绍有人买房,当天下午,在中介公司办公室,与买主吴成友见面商谈。吴称在烟草公司当司机,能办理公积金贷款,在平庄还有一套房子,吴的两姨兄弟一起和她讲价。当时商定69万元包过户,首付9万元,其余60万元过完户办理公积金贷款45日内付清。当天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吴当场交定金1万元。522日双方就到房产局过户,当天她拿到了另外8万元首付,过完户吴还给她出具了欠尾款60万元的欠条。

牛素凤提交的欠条、不动产买卖合同、收据、银联支付凭证等证实,2018519日牛素凤以总价款人民币69万元将赤峰市红山区站前办事处解放街道沈铁花园小区5号楼1单元701室楼房出售给吴成友,房款分二期给付,过户时给付9万元;过户后45日内办理完公积金给付牛素凤尾款60万元。

2.调取的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房产证、赤峰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证实,2018522日,牛素凤与吴成友在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3.协助查封通知书证实,涉案房屋已被公安机关查封。

4.证人王天磊的证言证实,他是钧赛中介公司业务员。2018519日,一老头来公司称看中一楼房问能否用公积金贷款,因公积金将贷款打到买方的账户,他电话征求了房主的意见,房主表示同意。老头称自己是中间人想从中挣点好处费,他答应事成后给老头1000元。当天下午,老头领着吴成友在公司与姓牛的房主签订了买卖合同,房子总价款为69万元,商定首付10万元,其余办理贷款,吴当天交了定金1万元,约定521日过户。522日过完户,吴将剩余9万元给了房主。他给了老头好处费1000元。201861日,公司的王志伟通过房管局查询沈铁花园5号楼1单元701室房产状况,发现已经抵押经了小贷公司了。他们发现被骗了,就查找这个老头和李存友,最后在新城房管局找到了二人,将二人扭送公安机关。

5.证人李男的证言证实,他在德源盛通小贷公司工作,2018524日,有一王姓朋友电话称有人要想用红山区沈铁花园房子抵押借款,经他联系刘立超出借给吴成友45万元,他收取了1.35万元中介费。

6.证人刘立超的证言证实,2018524日,小贷公司的李男打电话说有人要抵押房屋借款,借款人吴成友称家有大棚需要用钱借45万元,用房子抵押,他同意了。之后他与吴成友、还有与吴一起的两个人到房管局办理了抵押权他项权利。完事后,他给吴指定的账户转账45万元。

刘立超提交的借款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借条、收据、具结书、保证书、汇款凭证等证实,2018524日,吴成友以红山区站前办事处解放街道沈铁花园小区5号楼阁楼1为抵押,向刘立超借款人民币45万元,月利率为15‰,期限为12个月。

7.被告人吴成友的供述证实,20185月中旬,董国文电话告诉帮助他弄点钱,让他找马国勤,马会告诉他怎样弄钱。他与马见面后,马告诉先给他买套房子,费用不用他掏。买完房子后再给他5万元而且不用还。马教授他冒充平庄烟草公司司机,月工资四千余元,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之后,马领他到一房产中介公司,前期马已选好了房子,房主牛素凤也来到了公司。他按照马教授的说法向中介人员介绍自己,谈完后与房主签订了购房协议,当时马交了定金1万元。第二天,他、马、牛及中介人员到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将房子过户到他名下,当时马又交首付款9万元。马怕他跑了,让他出具了23万元借据,拿走了他的身份证、户口本及领取房产证的凭证。第三天,马和他到房管局取回了房产证。一天后,马又联系了放贷的人一起到房管局办理了抵押手续,之后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借款45万元。钱打到他银行卡后,取出现金支付了中介费、放贷人上扣的利息,给了他6万元,其余款项由马拿着让他走了,马又告诉他这个钱不用偿还。他实际身份是农民,也办不了公积金贷款,没有能力买这套房子。虽然房子过户到他名下,他一分钱都没出,房子根本就不是他的。

吴成友提交的借款合同、具结书、房产证交接证明、账户登记说明证实,2018524日,吴成友自愿以红山区站前办事处解放街道沈铁花园小区5号楼阁楼为抵押,向刘立超借款人民币45万元,月利率为15‰,期限为12个月。在借款抵押期间将房产证交与刘立超保管;到期未能偿还自愿将房产证原件转交给刘立超。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自吴成友处扣押人民币3900元,并随案移送。

8.被告人马国勤的供述证实,董天文向他介绍了吴成友,吴正好需要钱,他们三人就商定好了,事成后吴退还他的首付款13万元,余外给他和董现金10万元。他在报纸上看到红山区沈铁花园5号楼1单元701房子出售信息,电话问房主是否支持公积金贷款,房主同意。他将该信息提供给钧赛中介公司,告诉业务员王天磊是他朋友吴成买房,他是中间人,想挣好处费1000元。2018519日,他带着吴到钧赛中介公司介绍给业务员王天磊,王将房主约到公司,当天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先交定金1万元,过户时交首付9万元共计10万元,尾款款办理公积金贷款后再给房主,当天,他交了定金1万元。次日,吴与他到房管局过户,他交给吴首付款9万元。过完户后,他联系一个王姓放贷人让吴联系,吴将房子抵押后借出45万元。他私吞了2万元,给吴6万元;拿回37万元,将他与董的垫付的首付款、过户费、上扣的3个月利息、中介费、还扣除董先前办理三套房子的定金及中介费等,剩余12万元左右他与董平分了。

三、2018526日,被告人马国勤伙同张杰(在逃),由张杰冒充大唐(克旗)风电公司职工,马国勤冒充其单位领导,假意以办理公积金贷款方式为职工购买房屋,通过赤峰兴业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由张杰与赵云朋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书》,约定以97万元价款购买赵金磊的赤峰市松山区松城家园9号楼3单元03021室楼房,马国勤付定金1万元。合同签订后,中介公司要求张杰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因张杰系失信人员无法出具个人信用报告而未能得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赵云朋的陈述证实,20185月,他将房子挂到赤峰兴业房产中介出售。526日中介人员李晓敏带着客户看房。之后到公司谈价。一个姓李的矮胖男子领着买主张杰,二人称是赤峰克旗大唐公司职工,能办理80万元公积金贷款。经商谈总价款为97万元,交定金1万元,过户前再交首付10万元,尾款买主办理公积金贷款后一次付清。次日中介人员告诉买主办不了公积金贷款,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1万元,他不同意退定金。后来中介给他出具了解除买卖合同证明,就拉倒了。

2.调取的房屋中介买卖合同书、收据、房屋产权证书证实,2018526日,赵金磊、赵云朋将松山区地质街以南穆家营农民新村以西园林路以东松城家园9号楼3单元03021室楼房以97万元价款出售给张杰,买方交付定金1万元。房屋首付款13万元,尾款买方在60日内办理公积金贷款后一次性付清。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从马国勤处扣押张杰的户籍证明一份。

4.证人李晓敏的证言证实,2018526日,一个自称姓李的矮胖老头领着买主张杰来公司要买房。胖老头称是大唐公司领导,专门为公司员工办理公积金贷款。她推荐了松城家园一套房子,并带二人看了房。经与房主讲价后就签订了购房合同,张杰交定金1万元。签完合同后她让张杰提供征信和公积金证明。后来胖老头打电话让她们别要征信,并说公积金自己办。次日,胖老头电话告诉张杰家里人病了,没钱买房了,并向她要定金,但房主不退。

5.同案犯张杰的供述证实,20185月下旬,马国勤告诉说最近为他人办理贷款,主要是找黑户或光棍一个人,到中介公司谎称职工能办理公积金贷款买房,交首付款房屋过户后再去抵押贷款,贷款不用偿还。借出钱来给买房的黑户5万元好处费,这个黑户出去躲避两年别让法院找到就行,因为是黑户法院也执行不了。他感觉挺好,要求马让他去,马也同意。526日,马领着他到赤峰兴业房产经纪公司,他冒充大唐公司职工要买八九十平方米房子,马冒充大唐公司领导谎称为职工买房办理公积贷款。业务员介绍了松城家园一处房子,看过房后在中介公司商定总价格为97万元,马交给房主定金1万元,他与房主签订了买卖合同,临走时业务员让他去银行调征信。他是黑户调不出征信,马让他不用管。两三天后马告诉他这事办不成了不用他了,马再找别人,让他将定金要回来。他去中介公司要,但因为他违约没有要回来。

6.被告人马国勤的供述证实,20185月,他找一个叫张杰的人骗过一次,由张杰冒充大唐公司职工有办理公积金资格,他领着张到中介公司办的。后来,因为中介公司审核征信时,发现身份和条件不真实,中介公司中止了交易,这次损失了1万元定金。

四、20185月,被告人张丽艳得知马国勤的诈骗手法后,马国勤要求张丽艳为其提供黑户或无财产可供执行人员冒充购房人,承诺每介绍一人给张丽艳2-- 3万元好处费,张丽艳将符合条件的徐胜强介绍给马国勤。2018530 日,马国勤伙同徐胜强,由徐胜强冒充大唐风电公司职工,马国勤冒充其单位领导,假意以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购买房屋,通过赤峰时光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由徐胜强与李晓丽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71万元价款购买李晓丽的赤峰市松山大街东段南侧春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综合楼92.31平方米楼房,马国勤付定金1.9万元,过户时再付首付款10万元,谎称尾款由徐胜强办理公积贷款后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马国勤付1.9万元定金后,中介公司要求徐胜强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因徐胜强无法出具信用报告主动到中介公司告知马国勤以该种方式进行诈骗的而未能得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晓丽的陈述证实,2018529日,赤峰时光中介公司通知她有人买房,中介人员带一胖男子一同看房。胖男子称是大唐公司领导为职工购房,统一办理公积金,买房男子为徐胜强。经商谈定价71万元。胖男子交1.9万元定金,她与徐签订了购房协议,待中介查询徐的银行征信后给她首付款后,办理过户办理出公积金贷款后付清尾款。下午中介人员通知徐的征信没通过,房子买不成了,徐最终放弃了。531日与徐签订了解除协议。

2.证人郝文川的证言证实,他是赤峰时光地产公司负责人。2018530日,一自称大唐公司领导的人领着徐胜强来公司要买房,业务员已带二人看过房子。大唐公司的领导与房主在公司经商谈后,交了1.9万元定金,徐与房主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31日办理过户。大唐公司领导称月底前有几个员工必须办完过户,商定过户时再交首付款10万元。之后,他向徐要其个人征信徐没给。那大唐领导回话称他们公司事太多、从中弄事。后来徐来他公司告诉其不是大唐的职工,是黑户,根本办不了公积金,并告诉那个领导是骗子,通过购房手段骗钱。次日徐来公司办理了解约手续。

郝文川提交的房屋转让协议、光盘、解除协议证实,李晓丽与徐胜强签订松山大街东段南侧春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综合楼92.31平方米楼房转让协议,约定总价款71万元,首付款12万元过户之前给付。2018531日徐胜强与李晓丽解除上述协议。光盘证实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情况。

3.被告人马国勤的供述证实,2018527日,张丽艳给他介绍其徐姓侄子外号大蛋以同样方式骗人。他与张定好事成后给张及其侄子7.5万元好处费。他告诉大蛋冒充大唐风电公司员工能办理公积金贷款。他找松山区动力机胡同北口的时尚中介公司一个郎姓中介女员工,郎联系房源后,他与大蛋在中介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他交了1.9万元定金,约定过户时再交9万元首付。合同签订后房主让 大蛋调征信,他们知道大蛋黑户不敢调征信,所以买卖没成交。

五、20185月,被告人张丽艳得知马国勤的诈骗手法后,张丽艳将李存友介绍给马国勤。2018531日,马国勤伙同李存友,由李存友冒充大唐风电公司职工,假意以办理公积金贷款方式购买房屋,通过赤峰钧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由李存友与张海丽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约定以69万元的价款购买张海丽的赤峰市松山区建设街西段南侧普瑞建筑公司经济适用房1号楼4单元461室楼房,由马国勤付10万元定金及首付款,谎称尾款59万元由李存友办理公积贷款后一次性付清,欺骗张海丽当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次日,马国勤、李存友二人到房产交易中心领取房产证时,因中介公司察觉将二人抓获扭送公安机关。案发后,公安机关自张海丽处扣押马国勤诈骗使用的赃款8.9万元,并随案移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海丽的陈述证实,20185月,她将松山区三印小区1-4-461室房子挂到赤峰钧赛中介公司出售。529日,中介公司店长李忠敏电话告诉有人要买她房子,李还让业务员领着一老头来看了房子,约一二小时李电话告诉对方看中了,告诉说买主在大唐公司上班要办公积金贷款问她是否同意,中介说没事她就同意了。下午在中介店里老头带着李存友和她签订了合同,李当场交了定金1万元。商定过户当日她签完字再付9万元,共计10万元首付,过完户后45个工作日李将尾款打到她账户,当天下午就到房管局过了户。

张海丽提交的不动产买卖合同证实,张海丽以总价款69万元将赤峰市松山区建设街西段南侧普瑞建筑公司经济适用房1号楼4单元461室楼房出售给李存友,房款分二期付清。李存友在过户后45日内办理公积金后给付李海丽房屋尾款。

2.在马国勤处扣押的房屋产权登记收件收据、不动产买卖合同、收据证实,支付张海丽定金1万元、首付款9万元,房屋办理产权转移后,李存友等待领取产权证书。

3.调取的房地产权登记簿、赤峰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完税证明等证实,松山区建设街西段南侧普瑞建筑公司经济适用房1号楼461201861日转移登记在李成友名下。

4.协助查封通知回执证实,李存友名下的赤峰市松山区建设街西段南侧普瑞建筑公司经济适用房1号楼4单元461室楼房已由公安机关查封。

5.调取的执行案件审查流程表证实,吴成友在北票市人民法院作为被告执行人,涉及案款1.35万元。

6.证人王志伟的证言证实,他来报案。他是钧赛中介公司人员,法人是他妻子李明月。2018531日公司成交了松山区三印家属楼一套房子,购买方是一个老头带着李存友。李称是大唐风电项目职工,买房要办理公积金贷款,经与房主协商总价款为69万,李首付10万元,在业务员协助下办理了过户手续。61日早接到生子电话告诉买房人是辽宁北票的诈骗团伙,购房交首付后以办理公积金贷款为名过户后,将房子抵押以小贷公司然后逃跑。他安排员工到房管局找李存友和那老头,上午在新城区房管局将二人抓获扭送公安机关。王志伟提交的不动产买卖合同与张海丽提交的一致。

7.证人杨阳的证言证实,他是辽宁省北票市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李存友有案子在法院被执行,案款1.35万元。20185月底6月初,李电话告诉称一笔20万左右的工程款将打入账户,让他查封执行;否则钱款提出去案子无法执行。但李没有给他发具体账户。

调取的执行案件审查流程表证实,李存友在北票市人民法院涉案作为被执行人,执行案款为人民币1.35万元。

8.提取李存友手机通话录音证实,主要内容为张丽艳授意李存友来赤峰前开具无房证明,许诺贷款7天内办出来;要求李存友配合马国勤。

9.证人王天磊的证言证实,他是钧赛中介公司的业务员,2018531日,这个老头又来公司称吴成友的侄子要买房,经推荐老头看中松山区三印小区一套房子,总价款69万元,称办理公积贷款让征求房主意见。经他征求房主意见,房主同意后,老头让尽快约房主办理过户。531日房主张海丽来到公司,老头打电话叫来吴成友的侄子李存友,李存友称是大唐风电职工,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定首付款10万元,老头当场给房主定金1万元。李称时间紧要求当天过户。下午他跟着双方到房管局办理过户,办完手续,老头将余下的9万元给了张海丽。

10.被告人李存友的供述证实,20183月他找张春阳帮他联系活干,当时他还说缺钱。5月下旬一天,张春阳打电话告诉帮他贷点款,让他来赤峰。529日他来到赤峰,当晚张春阳的妻子说有个姓马的人帮他办理贷款弄点钱,而且不用偿还。张妻将他的长相微信发给马,马看完后说可以办理贷款。大蛋领着他到一家旅社与马国勤见面,马告诉他办理贷款的程序:先到中介以他名义买个房子,房产证办到他名下后,再用房产证抵押办贷款,贷出款后给他7.5万元而且钱不用还,剩余的归马。具体买房操作不用他管,中介马已安排好。还让他冒充克旗大唐电办公司职工是马的侄子,月工资八九千元,单身有公积金,请三天假来赤峰买房必须马上过户。来赤峰之前,张妻还让他在北票老家的房部门开出了无房证明。31日上午,马通知他到房产中介办理购房手续,中介人员询问他个人情况,他按照马先前教授的进行介绍。之后,他和房主签订了购房协议,老马交了1万元定金给房主。下午,他、老马、中介公司的人到房管局办了过户手续,老马在交易中心又给了房主9万元首付款。6111时,老马领他去房管局领房产证,想领出房产证去办理抵押贷款。刚到房管局大门口,一群人冲过来抓住了他们。他没有能力买这个房子,没有正式职业,根本办不了公积金贷款;虽然房产证过户他的名下,但实际这个房子根本不是他的。

11.被告人马国勤的供述证实,20185月,张丽艳给他介绍了李存友,见面后,他向李介绍了吴成友的借款方式,李也同意。他与李商量好了,让李冒充克旗大唐公司职工能办理公积金贷款,请假三天买房。他联系钧赛中介公司业务员王天磊给找房源,说他的朋友买房。王找到房源后联系他后,他带李存友到钧赛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先交定金1万元,过户时再交首付9万元。这10万元他与董天文各拿5万元。他与李定好过完户让李拿着房本去抵押贷款。531日房子办理了过户到李名下的手续,61日他和李去房管局以房产证,证还没拿到手就被钧赛中介公司的人扭送到公安局了。

除上述证据外,另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861日,王志伟等人将马国勤、李存友扭送公安机关。张丽艳于20186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抓获吴成友情况说明证实,201863日,侦查人员在松山区看守所,马国勤配合侦查人员利用吴成友对其的信任给吴成友打电话,让吴成友以为马国勤尚未被抓获,以托人帮助吴办理贷款为由,让吴成友主动联系假扮帮助其贷款的侦查人员。同年64日,吴成友主动给侦查人员打电话联系办理贷款事宜,侦查人员将吴成友诱至松山区动力机附近将其抓获。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马国勤手机二部,李存友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自张海丽处扣押人民币8.9万元,并随案移送。

5.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马国勤因犯诈骗罪,于20112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118日刑满释放。

6.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吴成友因犯盗窃罪,于20039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627日刑满释放。

7.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及光盘证实,经公安技术部门对扣押的马国勤的华为手机存储的微信电子数据、通话录音、媒体文件进行提取,并刻录成光盘;其中录音内容为马国勤与董天文密谋购房诈骗作案。

8.调取的个人征信报告证实,被告人马国勤、吴成友、李存友均在金融机构存在贷款逾期情况。

9.被告人张丽艳的供述证实,201710月,她做投资理财时认识马国勤,马让她帮着寻找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做贷款:黑户的(失信人员)、光棍一个人的、特别贫困的;说找这样的人弄到贷款后不用偿还,贷下款来给这些人点好处费,她找的人中间不能私自回家或者离开,马管吃管住,必须将贷款办下来后才能离开。她每找到一个符合条件的人,贷款下来后给她7.5万元,其中5万元是那个人的好处费,2.5万元是她的好处费。如果她能摆平那个人她可以多得些,那个人少得些。20185月,她开始给马寻找具备以上条件的人,先后联系了两个人但二人都没过来没办成。后来她找到她丈夫的侄子徐胜强(外号大蛋),又找到北票的李存友,他俩同意做这件事。将这二人介绍给了马,但不知什么原因徐的贷款没做成。

10.被告人马国勤的供述证实,20184月前后,董国文授意他先凑买房子的首付,再联系需要钱、最好是光棍一个人或者是被法院执行的黑户当买主,用该人名义以付首付款后办理公积金贷款方式买房子,先将房子过户,拿到房产证后做抵押贷款,告诉这个人贷款的钱不用还,给这个人几万元好处费,剩下的钱他与董平分。董还说这样最多是打民事官司,构不成诈骗;最后法院执行也是一穷二白,执行不了任何财产。张丽艳是办理贷款的,他通过朋友认识的。张打电话问他最近干什么呢?他告诉给别人办理贷款,并将董天文授意的贷款方式告诉了张,找黑户或光棍一个人的,而且是比较听话的人,他负责去中介公司买一套房产到这人名下,房产证到手后再向小贷公司或个人抵押借款,借款不用这个黑户的人偿还,只给好处费5万元,给中间介绍人好处费2万元。张听后说可以帮他介绍这样的人,能帮助找好几个。他说只需要一个就行,张说好处费有点少,他私下给张提高了5000元。这样张为他找了大蛋和李存友。李存友来后呆了几天脾气来了想回去,他告诉张后,张说她保证能控制住李,并说如果李走了,张还能帮他找到这样的人。

1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马国勤、吴成友、李存友、张丽艳的自然情况。

另查明,被告人马国勤因犯诈骗罪于20112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2014118日刑满释放。吴成友因犯盗窃罪于20039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6627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确认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国勤伙同吴成友、李存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手段,诱骗他人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三人之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交叉共同犯罪。张丽艳明知马国勤骗取他人财物仍提供帮助为其联系黑户人员,系合同诈骗犯罪的共犯。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其中马国勤、张丽艳诈骗未遂部分,在量刑时考虑。在共同犯罪中,马国勤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吴成友、李存友起次要作用、张丽艳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马国勤按照侦查人员安排协助抓获吴成友,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丽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马国勤、吴成友、李存友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马国勤前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合同诈骗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吴成友有盗窃犯罪前科,在量刑时考虑。马国勤辩解自己是从犯、其辩护人提出马国勤为从犯的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马国勤有立功表现、如实供述,吴成友、李存友、张丽艳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张丽艳有自首情节等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马国勤及李存友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3起作案属于诈骗犯罪未遂。该起诈骗作案中张海丽的房屋已过户至李存友名下,张海丽已丧失对该房屋的法律上的控制权,马国勤、李存友已取得该处房屋的法律上的处置权,诈骗行为已完成,属于犯罪既遂。二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过户至李存友名下的房屋未设定权利负担,应当追缴返还。对马国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吴成友、李存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张丽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国勤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61日起至20325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吴成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64日起至20256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三、被告人李存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61日起至20245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四、被告人张丽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过户至被告人李存友名下的赤峰市松山区建设街西段南侧普瑞建筑公司经济适用房1号楼4单元461室楼房追缴返还张海丽;

六、扣押的被告人吴成友人民币3900元、马国勤等人诈骗使用的赃款283518元(诈骗张海丽使用的8.9万元、诈骗牛素凤使用的79775元、诈骗李铁英使用的114743元)予以追缴;

七、扣押的马国勤华为手机一部、李存友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扣押的马国勤的oppo手机,由扣押机关予以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陈雪民

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

人民陪审员     贾学成

 

 

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