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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

(2022-03-18 12:18:22)

 我是内古赤峰市人,在刑事(2019)内0404刑初38号案件中我是被害人。

案情如下:20185月中旬,以马某为首的诈骗团伙在赤峰作案。于2018519日,马某,吴某虚构吴某是烟草公司职工,能够办理公积金贷款购买房屋为由,以吴某名义通过中介公司与我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格68万,,马某交付首付8万后,在余下60万未付的情况下,谎称不过户无法办理公积金为由,将房产过户到吴某名下,第二天就通过小额信贷公司将房屋抵向刘某借款45万,诈骗团伙将45万分脏.

吴某、马某在刑事判决书中多次交待抵押借到的钱不想还;

在公安局吴交待:房子根本就不是我的,我没花一分钱。

刑事判决书中,放款人刘某说:2018524日,小贷公司打电话说吴某要抵押借款45万,用于大棚。犯罪分子用刚办完的房证抵押借款,刘某没有疑问?吴某这是真诚意思的表达?这不是骗放款人?

 

检察院对被害人的确立是根据公安追脏情况,并没有根据犯罪分子交代而定。假如脏款全部追回45万元,放款人刘某和我都是被害人,我们各自从刑事庭拿回钱和房来;如果脏款不能全部追回,放款人刘某就不是被害人,把此案人为分成两个案子,诈骗房的行为是犯罪,诈骗钱的行为视作合法有效行为,把放款人保护起来。

刑事判决书第8页已将抵押房屋借到的钱确认为脏款,那么抵押出借人刘某难道能不是被害人?

因为松山检察院搞不清犯罪手段和目标,遗漏了被害人刘某,松山法院最终没有为我追缴房屋,让我把脏款首付,交到了法院。

现在松山法院执行庭已将我正在居住,被诈骗的房进入了执行程序。请问拍卖我被骗的房是否需吴某签字,视同吴某的合法财产?要是卖1000万,吴某还完所有欠款,余额几百万应给房证持有人吴某?监获服刑能发大财?房院把房判给了犯罪分子?

刑事案件未追缴,也就属于刑事案件未彻底结案,被害人没有上诉权;案件中也没有受到人身伤害,也没有刑事附代民事的权力。因先刑事后民事原则,刘某所谓的民事案件松山法院就不应该起动?但是事实相反。

在刑事案件中未给我追缴房屋所有权,相反我是被追缴对象,交回了犯罪团伙给我的房屋首付;民事案件中,又导致执行我正居住的被害物房屋,公理何在?请重审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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