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个人魅力暨产生的商业价值归谁所有
(2023-12-29 15:28:31)
我们都知道艺人出道时都会和演艺公司签合同
既艺人被捧红后要为公司服务一定时间 以回报公司 可换成工厂型企业 雇工个人形象及产生的魅力所获得的关注度暨商业价值
超出合同约定那么利益该归谁所有 企业认为我提供了平台(投资) 故产生的效益为职业回报 职工则有不同的认识
即个人职业外的形象收益与企业无关 象黄老师教幼儿唱歌的视频火爆网络 而由此产生的流量价值归其个人或无争议 但东方小董呢
其中有无公司投资炒作的成份 且双方有无相关约定 以致个人价值对公司运营产生影响时 惹出争议 是公司出钱捧红了你
还是你在公司陷入危机时凭借个人形象挽救了公司 而公司搭台不过是配合你施展才艺 但才艺为你个人所有 非公司培养出来的 换成格力小孟
公司敢与之做一切割(解除合同) 就是说小孟的流量价值被企业认为蹭了格力董的热度 但东方小董不同
或者说企业靠其独臂支撑(这也许暗示企业脆弱的经营格局) 换个角度东方小董去掉东方后还剩有多大价值 也许这才是双方考量的关键词
很多职工在变成网红后都会与单位产生利益矛盾纠葛 即热红产生的额外利润归属谁 或者说合同外的产值应该如何分配 剔除情感成份 神的归神
凯撒的归凯撒(胡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