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与货币》之二
(2016-05-22 10:40:55)社会劳动的表现形式
迄今为止,劳动的社会性有两种表现方式。
第一种是直接生产使用价值,在这里,劳动者首先属于一个劳动集体,每个人只是作为集体的某一部分发生作用,分工只是由于技术,性别,年龄等因素才出现,因此,劳动的社会性是一目了然的。
另一种是生产价值的劳动,人与人之间作为不相干的私人相互对立。他们劳动的社会性,是通过他们劳动产品的彼此相等,即产品相互交换表现出来的,也就是通过它们的价值属性表现出来的。
价值与劳动。
大米和布匹可以相交换,可是大米和布匹的自然属性不同,因而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大米是种田劳动的产品,布匹是纺织劳动的产品,种田和纺织属于不同方式的劳动,劳动的不同方式,产生了不同的结果,即不同的使用价值。
我们把表现为不同生产方式的劳动,称为具体劳动,很显然,使用价值是具体劳动的结果。
可是如果大米和布匹相互交换,那就说明它们在某种意义上是相同的东西,很显然,具体劳动的性质不可能使它们彼此相等,反而使它们具有不同的自然属性。因此,劳动必然有另一种性质使它们相等。
不管种田劳动和织布劳动有多大不同,可有一点是相同的,它们都要消费人的肌肉,神经,双手,大脑,注意力等,总之,要消耗人的生命力,从这点来说,种田劳动和织布劳动是相同的,因此,两种劳动产品可以交换,产品因此表现出了它的价值属性。
我们把这种表现为人脑,神经,肌肉,注意力,双手等消耗的劳动,称为抽象劳动,不言而喻,任何劳动都具有这种性质。
因此,劳动具有二重性,既是具体劳动,又是抽象劳动,具体劳动表现为特殊的,彼此相区别的劳动方式,它创造了使用价值,抽象劳动表现为人脑,神经,肌肉,注意力,手的消耗,它使得产品彼此可以交换,使产品表现出具有价值的属性,因此它形成价值。
由此可见,劳动的二重性导致价值的二重性,具体劳动创造了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形成价值。
抽象劳动隐藏在具体劳动中,和具体劳动同步进行,农夫在种田的过程,同时也是他消耗体力的过程,虽然他只劳动了一次,却完成了两种劳动,既创造了具有使用价值的大米,又形成了价值。
因此,抽象劳动不可能单独存在,它总是依附于某种具体劳动,由它形成的价值也必然不可能单独存在,必须依附在某种使用价值中。可见,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即使没有价值,产品可以依然有使用价值,可是如果没有使用价值,必然也没有价值。
由于从抽象劳动来看,所有劳动都是相同的,我们把抽象劳动也称为一般人类劳动。
由于商品都是一般人类劳动的产物,所以商品与商品之间没有质的区别,只有量的区别,只要包含的劳动量相同,它们就是等值的,可以互换。
可是,商品不能自己彼此交换,它们是不同私人劳动的产物。商品交换是通过商品生产者有意识的行为实现的。因此交换的前提是,每个商品生产者都被承认是他的产品的所有者,作为独立的私有者彼此对立。
商品包含的劳动量相同,商品就被认为等同这一事实证明,在价值生产的社会里,人与人之间平等是生产的必要条件。
价值的秘密就在于,一切劳动由于、而且只由于都是一般的人类劳动,才具有等同性。这个秘密只有在人类平等的概念在国民意识中根深蒂固,商品形式成为劳动产品的普遍形式,人们彼此作为商品所有者的关系成为主要的生产关系的时候,才能被揭示出来。
亚里斯多德曾分析过价值形式,他看到两种商品能够交换,是因为它们在本质上是等同的,但是他到此就停下来了,没有进一步分析。他没有看到在价值形式中,一切劳动都表现为等同的劳动。这是因为他生活在古希腊社会,而古希腊社会是建立在奴隶劳动的基础上,因而是以人们之间和他们的劳动力之间不平等为基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