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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与货币》之三

(2016-05-23 10:14:46)

价值的表现形式

简单的物物交换的价值形式可表现为:1件商品甲=1件商品乙,该价值形式中,商品甲的价值被表现,商品乙的作用是表现出甲的价值。

虽然价值由人类的劳动形成,可是在该价值形式中,我们看不出劳动的痕迹,甲的价值是通过商品乙表现出来的,商品乙虽然也是人类劳动的结果,但本身只是一个物品,不是劳动本身。

在该形式中,商品乙的作用是表现商品甲的价值,即充当等价物,等价物就是用来表现商品价值的使用价值。因此在交换中,商品的价值总是通过等价物表现出来,商品乙是怎样表现出甲的价值呢?用它自身的自然属性,即它的使用价值。自然,乙之所以能充当甲的等价物,归根结底是因为两者都具有价值。

在这里,甲的价值通过乙表现出来了,但是,如果甲还能和商品丙交换,例如1件商品甲=2件商品丙,那么甲的价值又通过丙表现出来,丙又成了甲的等价物。

在甲和乙的价值等式中,1件甲的价值表现为1件乙,在甲和丙的价值等式中,1件甲的价值表现为2件丙。由此看出,在价值形式中,甲只能表现出相对价值,或者说,相对于它的等价物表现出的价值,相对于商品乙,1件甲的价值表现为1件乙,相对于丙,1件甲的价值表现为2件丙,甲有多少等价物,就有多少相对价值。

由此可见,在价值形式中,一件商品能表现出相对价值,是因为另一件商品作为等价物。因此,在价值形式中,一端商品总是处于相对价值形式,另一端总是处于等价物形式。

究竟哪一件商品处于相对价值或等价物形式,取决于价值被表现的对象,如果我们要表现出商品乙的价值,那么上述的形式就要倒写过来,即1件商品乙=1件商品甲,这时候,商品乙就处于相对价值形式,商品甲处于等价物的形式。

很显然,在每个商品生产者看来,其他生产者的商品,都是自己商品的等价物。因此,在商品的世界里,所有商品都互为等价物。

现在出现新的情况,甲不仅可以和乙交换,还可以和丙丁等其余商品交换,生产甲乙丙丁等的具体劳动各不相同,可是甲却能和不同具体劳动的产品交换,这也说明,价值与具体劳动无关,只和抽象劳动,即一般人类劳动有关,和甲交换的商品种类越多,价值是一般人类劳动的化身这一性质就表现得越充分。

不论甲和乙交换,还是和丙,丁交换,甲本身的价值量总是一样的,绝不会因为它的等价物的不同而有什么变化,这说明,是价值量调节商品间交换的比例,交换比例决不是人为的任意制定的。

在甲和乙,丙,丁等商品的交换中,乙,丙,丁都是甲的等价物,不过,这些商品之所以能成为甲的等价物,是因为甲的主人认为它们对自己有用,即它们对自己有使用价值,自然,乙丙丁的主人也同样要求甲对自己有使用价值,基于这一点,两边才能交换。

由此看来,商品能否充当等价物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这是物物交换阶段的特点,我们把这个阶段的等价物称为特殊等价物。

在第二种情况下,商品甲有众多的特殊等价物,即它可以和众多商品交换。但是只有它拥有这个特权,各商品之间不能相互交换。简单物物交换的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必然会出现这种现象。

由于甲拥有众多不同的等价物,那么它是一般人类劳动的产物这一性质被表现出来了,可是我们说过,商品从人类劳动的产物这点来说都是等同的,每种商品都有权要求同样的权利,为什么只允许甲拥有这种特权呢?于是价值形式又会向下一步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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