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的二重规定
(2015-11-21 13:11:15)一国的一般财富,可以根据该国的支付性质和铸币状况做出准确估计,如果一国的货币流通中劣等金属占绝对优势,而且铸币单位极小,这就表明社会处于原始状态,从一国在流通中最初采用贵金属。到只用贵金属进行大宗支付,这两者间隔有很长的时间。
流通手段除了同时又是能够实现价格,并作为独立价值而积累的等价物之外,它本身作为转瞬即逝的手段,在辅助的流通手段形式上又取得一种特殊的存在,就是说,辅币是纯粹的符号,所以它们的流通量只能限于小零售业所绝对必须的数量,因此,它们绝不可能积累。
辅币的数量取决于靠它流通的价格总额,辅币的流通速度,如果人为地投入流通的辅币量大于流通本身的需要,而这个数量又不可能退出流通,它们就要贬值,不是因为数量决定价格,而是因为价格决定数量,所以只有具有一定价值的辅币才能停留在流通中。
但是这里的前提是流通手段只是一种符号,它本身的实在价值同它的名义价值不相一致。
另一方面,由此得出结论,符号可以按照它们所代表的金的名义价值流通,而本身不必有价值,只要它们的流通量,只限于流通手段本身流通时对金的需要的量。
由此就出现了矛盾的现象,1,货币可以用没有价值的纸币代替。2.金属货币的金属含量稍有减少,就会使它贬值。换句话来说,用纸币似乎比金属货币更适宜做流通手段。
货币在流通中的二重规定本身就是矛盾,在它充当转瞬即逝的媒介的地方,它仅仅充当流通手段,同时货币又是价格的实现,它以这种形式积累起来的。作为流通手段,货币会被磨损,可作为货币,它的价值应该固定不变。
只要货比作为流通手段,它就不能作为等价物被积累,但是,如果它要发挥流通手段的职能,就不能有价值,因此,纸币是流通手段最完美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