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是工人在必要劳动时间里创造出的价值,可是怎样确定这种必要劳动时间的量呢?
该问题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在现实社会中,不同的部门在同样的劳动时间内,创造出的价值量不同。
例如在相同的时间内,重工业工人创造的价值,就比轻工业工人创造的价值多,制造业工人创造的价值,比服务业工人创造的多。
在我们讨论劳动时间的时候,是指这样的劳动,劳动所需要的体能和技能都比较简单,因而属于大众性的劳动。例如普通杂工,理发师,机器操作工,商店收银员等,这种劳动就是英文中的labour,也可以称为简单劳动,现实社会中的绝大多数工作都属于这种劳动。交换价值就是以这种简单劳动为基准的。
有些部门需要较高的体能或者技能,可以称为复杂劳动,复杂劳动可以看成简单劳动的高次方,即1小时的复杂劳动量可折合成几个小时的简单劳动量,两种劳动时间该怎样换算由社会决定,人们根据经验能够很快找到换算比例。
在我们说创造工资的必要劳动时,是指创造生活资料的劳动,这种劳动必然是简单劳动,因为生产人们日常所需品的劳动,通常都不会太复杂或太劳累。
假设某一国家的人们创造一天所需要的消费资料,平均需要4小时的简单劳动,某部门的1小时的劳动可以则算成2小时的简单劳动,如果该部门工人每天工作8小时,他的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分别是多少呢》
必要劳动时间为2小时,因为他的2小时等同于简单劳动的4小时,因此,他的剩余劳动时间为6小时,他的劳动时间分割为2:6
可是从事简单劳动的工人,劳动时间分割为4:4,可以看出,复杂的程度越高的劳动,受的剥削反而越重,原因就在于,工资并不是按照工人创造的价值而定,而是根据工人生存所需要的生活资料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