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规律的含义
(2014-04-15 07:41:12)
可见,价值规律实际上对价值有两种规定,可是我们以往只侧重于第一种规定,即对单个商品价值量的确定,对某类商品的总价值量的规定恰好被我们忽视,也许正因为这一点,使得我们对价值规律所隐藏的含义始终没有搞清楚。
价值规律告诉我们,社会对每件商品的价值量都有规定,社会总是只承认商品的平均劳动时间,除非整个部门的生产力提高或则降低,才会影响单个商品的价值量,否则,尽管单个生产者花费的劳动时间或多或少,他的商品包含的价值量,并不会因此而有所改变。正是因为每个生产者花费的劳动时间不同,才会出现平均劳动时间,单个商品的价值量,恰好由生产该种商品的平均劳动时间决定。
但是,单个商品的价值量,又以该类商品的总价值量为前提。任何类别的商品生产都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份,为了满足社会的诸多需要,社会要求合理的分配每种产品的劳动时间,即使某类商品的确为社会所需要,但是它总有需求量的限制,只有在商品的生产恰好满足社会需求的前提下,为该商品生产花费的劳动时间才被认为是有效的。因此,价值规律的第二种规定,是对商品生产数量的限制。
如果分析第一种规定,就会发现,同类商品的生产者之间是密切联系的,尽管从表面来看,他们彼此漠不关心,但是他们的利益是通过商品联系在一起,因为每个商品的价值确定,都取决于所有生产者的劳动时间。
如果考察第二种规定,就会发现,每类商品的社会生产和其余商品的生产密切联系,因为对于每一历史阶段来说,社会总体劳动是一个定值,不同类别产品的生产,都是社会总体劳动的一个分子,如果某类产品生产过多,其余的产品生产必然会萎缩。但是,在私有制的社会制度中,社会只能通过价值规律,强制商品的生产量与社会的实际需求量一致,如果生产达不到或者超过社会需求,社会就会通过市场对其升值或则贬值。
商品生产即是私人劳动又是社会劳动,劳动的社会性要求由社会控制监督生产,但是又由于商品生产的私人性。社会只能通过价值规律来间接表达自己的要求,这种要求就是,社会生产应该有计划按比例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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