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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刘某某非法拘禁案】平度刘某某非法拘禁案法律意见书

(2014-11-03 20:54:34)
标签:

非法拘禁罪

辩护词

刑事辩护律师

分类: 常见罪名

 

(文/刘卫国 王玉琴图片来源:网络)

 

刘某某非法拘禁案 法律意见书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非法拘禁一案辩护人,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刘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构成犯罪,应撤销案件。


(一)刘某某尚未达到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我国法律对一般主体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是说只要有非法拘禁行为,不管时间长短、情节如何、后果如何都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可供参考的,只有《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根据该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只有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才达到立案标准。可见,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否构罪问题上,有一个“度”的规定,只有超过了这个度,才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法律对其的要求比一般主体要严,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从重处罚”就可看出。既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法拘禁行为都要求具备一定的情节才定罪处罚,那么对一般主体而言其立案标准应该更高、更严格,更不能不论时间长短、情节如何,只要有非法拘禁行为就追究刑事责任。


刘某某等人非法限制张某某人身自由30余小时,刚刚超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国家工作人员涉嫌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的规定,刘某某作为一般主体其立案标准应该比此标准要严格,因此,刘某某达不到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在限制张某某人身自由期间,刘某某等人既未采取殴打、捆绑等暴力手段,也没有侮辱等情节,还让张某某正常吃饭和休息,还让其同事在一旁陪伴,也未对张某某的身体造成任何伤害后果,因此,刘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三)刘某某的行为只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可以拘留并罚款。对非法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刑罚和行政处罚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什么情况下适用刑罚?什么情况下适用行政处罚?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在法律适用上如何衔接?辩护人认为,对于像刘某某这种拘禁时间短、没有采用暴力手段、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不宜追究刑事责任,只追究行政处罚即可,这既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避免了刑罚滥用、打击面过大,还可防止《治安处罚法》被架空,因此,建议撤销案件,对刘某某只进行行政处罚即可。


二、量刑方面的意见,建议对刘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退一万步讲,刘某某即使构成非法拘禁罪,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刘某某不是主犯。


本次非法限制张某某人身自由的行为,是某厂下岗职工自发的行为,其中好多人刘某某根本不认识,更谈不到是刘某某组织的,晚上轮流值班也是个人根据自身情况商量决定的,刘某某根本没有权力及能力命令其他人,因此,刘某某不是主犯,只是一般参与者。


(二)刘某某为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可从轻处罚。


因平度市某厂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未给刘某某等职工合理补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某某等人才到厂里找领导协商解决此事。但厂领导避而不见,为找厂领导出面协商,刘某某等人不得已才找到厂办公室主任张某某,希望通过张某某联系厂领导。刘某某是为争取自身合法权益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三)未造成伤害后果。


刘某某未殴打、侮辱张某某,并保证张某某的吃饭和休息,也未禁止张某某正常生理需求及与外界联系,未给张某某造成任何人身伤害,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刘某某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


刘某某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如实交代了其非法限制张某某人身自由的案件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请贵检考虑本案的社会影响。


平度市某厂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却没有给刘某某等职工合理补偿,他们失去工作,失去生活来源,多次找厂领导协商解决此问题,但厂领导一直避不见面,致使问题越拖越久,民愤也越来越大,直至本案发生。下岗后,下岗职工生活已够艰难,厂领导对下岗职工诉求视而不见的态度,又深深伤害了下岗职工的感情,若连找领导协商解决问题也要被判刑入狱,那就真把下岗职工逼上绝路了。目前像刘某某同样情况的职工还有60多人,刘某某等人一旦被判刑,由此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恐难以预料。刑罚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最好方式,望贵检从维护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在办理本案时,慎重!再慎重!



综上所述,刘某某未采取暴力、侮辱等手段,也未造成任何人身损害后果,达不到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望贵检依法撤销案件。


辩护人:刘卫国王玉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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