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赵某某贩卖毒品案】济南赵某某贩卖毒品案辩护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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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常见罪名 |
(文/刘卫国 王玉琴 图片来源:网络)
(接上一篇)
赵某某贩卖毒品案辩护词
第二部分 量刑部分
一、被告人赵某某为吸毒者,量刑时应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
如上所述,被告人赵某某为吸毒者,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望法院在量刑时考虑被告人赵某某吸食毒品的情节。
二、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与丁某某交易事实的情况下,被告人赵某某主动交代其向丁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属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前科劣迹,因交友不慎误食毒品,多年来深受毒品毒害,其对此后悔不已。因其法律意识不强,未能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才引发此次犯罪,是初犯、偶犯,望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赵某某贩卖的是毒品,提供的证明毒品数量的证据之间不是存在重大矛盾,就是孤证,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标准,依法不能认定。关于其中的1.343克毒品,辩护人认为根本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贩卖毒品10.543克,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综合本案证据,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望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给被告人赵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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