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张某某诈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合并起诉张某某、赵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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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刑诉程序 |
(文/刘卫国 王玉琴 图片来源:网络)
合并起诉张某某、赵某某等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法律意见书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为保护南乐县教堂土地不被非法侵占,张某某等人依法维权。然而,张某某、赵某某、张某娟、樊某某、闫某某、赵某军等人先后被南乐县公安局以其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为由拘留、逮捕,此案为共同犯罪案件,但你院将张某某案与赵某某等人的案件分案起诉,不但于法无据,而且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更无法正确定罪量刑。
你院南检刑变诉(2014)1号起诉书指控称,“……1、2011年1月11日,张某某知道情况后,遂于2月1日安排赵某某、张某娟、樊某某、闫某某、赵某军组织数十人到农行聚集……;2、2012年12月28日10时,……被告人张某某仍安排张某娟、樊某某、闫某某组织数十人到县卫生局聚集……;3、……2013年5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得知这一情况后,安排张某娟、赵某某、闫某某等人组织一百余人到人寿保险公司聚集……”。从该份起诉书的内容来看,你院显然认为张某某与赵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应并案审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一)一人犯数罪的;(二)共同犯罪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共同犯罪案件检察院应并案审查起诉,而且,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可以另案审理的五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因此,你院将张某某案与其他案件分案审查起诉的行为,严重违法。
将共同犯罪案件分案起诉,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无法正确定罪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因此,检察院应将共同犯罪案件并案审查起诉,否则,否则被告人无法质证,导致犯罪事实无法查清,还可能出现同一“事实”在此案中还处争议,而在彼案中已经终审判决的荒唐局面。将共同犯罪案件分案起诉,也无法查清各被告人的主从地位,无法正确量刑,有可能有失均衡和公允。
综上所述,你院将张某某案与其他案件分开起诉,你院将本案与其他案件分开审理的行为,不仅严重违法而且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正确量刑,辩护人要求将张某某案与赵某某等案合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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