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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为你做什么】申请合并审理

(2014-11-03 20:18:42)
标签:

合并审理

刑事辩护

辩护人

分类: 刑诉程序

 

(文/王玉琴 图片来源:网络)


近来,检察院、法院特别喜欢把一个共同犯罪案件强制拆分成几个案件起诉、审理:许博士、丁律师等聚众扰乱公众场所秩序案,南乐张某某、赵某某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娄底刘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把一个案件强拆成几个案件起诉、审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什么不利影响?


一、无法质证、对质,无法查清案件事实。若是作为一个案件审理,所有被告人都须出庭,可以相互质证、对质,能查清案件事实。但若分案审理,部分被告人不能出庭(申请其他被告人出庭作证很难获得准许),就不能对质,怎能查清事实?更为荒唐的是,分案审理有可能使一个案件事实有不同的认定,比如许博士、丁律师等的案件,许博士案二审已终审,案件事实已经认定,但其他部分分案有的还没开庭审理,有的一审终结上诉中,案件事实尚处于不确定状态!


二、无法查清主从地位,无法正确量刑。共同犯罪案件,各被告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必然不会完全相同,一般会有主从之分,作为一个案件审理能正确认定主从犯,量刑也会体现出不同。但若分案审理,共同犯罪案件中缺少主犯或从犯,这叫共同犯罪?主犯的分案中,没有从犯,为什么说他是主犯?怎么按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从犯分案中,没有主犯,何以认定其是从犯?怎么体现从轻、减轻处罚?


三、严重侵犯被告人的上诉权。许博士、丁律师案中,不但分案审理,而且审级不同:许博士案一审在中院,丁律师案一审在基层法院,也就是说,许博士案的一审法院为丁律师案的二审法院。这就出现这样一种奇怪的情况:中院无法最终认定许博士案的案件事实(因为存在上诉改判的可能),但中院却可以最终认定丁律师案的案件事实(因为其作为二审法院可以做终审判决),但这本来就是一个共同犯罪案件、一个犯罪事实呀!这岂不荒唐可笑?


根据法律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其中一个人上诉就要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那么,若丁律师上诉,是否也应对许博士案一并审查、一并处理?该由哪级法院审理呢?


一个共同犯罪案件就应该作为一个案件审理,这是基本常识,但现在,为维护本就属于被告人的正当权益,刑事辩护律师却必须要努力争取!

 

原文链接:申请合并审理

 

王玉琴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刑事辩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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