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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王某故意伤害案】要求退回补充侦查申请书

(2014-11-03 20:06:45)
标签:

律师法律意见书

退回补充侦查申请书

故意伤害案

正当防卫

分类: 刑诉程序

要求退回补充侦查申请书

 

济宁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某近亲属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故意伤害案的一审辩护人。作为王某的辩护人,我们认为本案虽已补充侦查一次,但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再次退回补充侦查。

 

       一、案件起因不明。


       起诉意见书称,王某上厕所时“因故”与韩某某、刘某某、刘建飞发生殴斗。“因故”因何故?素不相识、无冤无仇的两伙人,为何一见面就以命相搏?


     王 某称“我刚进厕所时,我身后有一个人在后边抱住我往厕所里直着往前推到墙边,……转脸后看见从厕所外边又进来两个男子,他们三人在厕所墙角里给我戴上黑头套,紧接着就用拳头打我,用东西砸我的头”;刘某某称,“韩某某下车去厕所过了也就是有两三分钟,我就看见韩某某和另外一个人在厕所门口撕把在一起”;刘某飞称,“大约过了有20多分钟,就听见厕所附近有扑腾的声音”,从以上证据材料可以看出,王某和韩某某几乎是一见面就动手了,并且以命相搏。这不非常奇怪吗?王某和韩某某素不相识,为何一见面就以命相搏?而且,案卷材料显示,2012年12月某日,王某也曾被韩某某殴打;另据王某称,其还被打过1次。王某为何三番两次被人殴打,这三次被打中间是否有关联?本案现有案卷材料显然无法回答这一问题,本案案件起因不明。对于命案来说,案件起因是至关重要的,案件起因不明,案件性质就无法查清,因此,案件起因是必须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因此,本案必须退回补充侦查。

 

       二、未查明刘某某、刘某飞是否参与2012年12月某日对王某的殴打。


     (济)公(刑)鉴(DNA)字(2013)444号《法医物证鉴定书》对案发当日(2013年2月5日)韩某某尸体上的黑头套和2012年12月7日王某被打案中的黑头套进行DNA鉴定,鉴定意见为“死者韩某某尸体上黑色头套,2012年12月7日王某被打案中黑色头套检出人脱落细胞,为死者韩某某所留的似然比为1.5765×1017”。根据DNA认定标准,当似然比大于1012 时可以作出同一的认定的结论,两个黑头套上韩某某的DNA似然比为1.5765×1017,显然超过这一标准,因此,可以认定这两个黑头套均为韩某某所有或使用,这说明2012年12月7日殴打王某的人中就有韩某某,那么,刘某某、刘某飞是否也参与了2012年12月7日对王某的殴打?是否还有其他同案犯?韩某某为何三番两次殴打王某?这中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本案虽已补充侦查一次,但对以上问题丝毫没有涉及,因此,本案必须再次退回补充侦查。

 

        三、未查明作案工具。


      (一)未查明致韩某某死亡的作案工具。


      《起诉意见书》认为,王某用刀刺中韩某某心脏致其当场死亡,但《法医物证鉴定书》的鉴定意见为“送检的现场单刃尖刀刀刃上淡红色斑迹检出人血,为案件相关人员刘某飞所留的似然比为4.3465×1017”,这说明,王某的刀上只检出刘某飞的DNA,却未检出韩某某的DNA,这就意味着,王某的单刃尖刀有可能不是致韩某某死亡的作案工具,本案不排除存在其他作案工具的可能,不排除他人致韩某某死亡的可能。


 

       (二)未查明致王某头部受伤的作案工具。


     (梁)公(法)鉴(临床)字(2013)第07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王某头部有四处伤口,鲜血直流。刘某某也自认其用铁锨殴打过王某的头部。但《法医物证鉴定书》却未在铁锨上检出人血,这不排除,致王某头部受伤的作案工具未找到,本案或许还存在其他致王某受伤的作案工具,应继续查找。


        致韩某某死亡的作案工具未查明、致王某受伤的作案工具也未查明,在作案工具都未找到的情况下,怎能称之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怎能移送审查起诉?

 

         综上所述,本案案件起因不明,刘某某、刘某飞是否参与2012年12月某日对王某的殴打没有查明,甚至连作案工具都未找到,因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退回补充侦查。

                      辩护人:刘卫国  王玉琴

                         2013年 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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