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王玉琴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事项
一、申请对X某某伤情进行重新鉴定;
二、申请对X某某右腓骨骨折与其陈旧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经过
2011年5月8日14时许,被告人K某某与X某某参加完亲戚婚礼后,K某某邀请X某某去自己家喝水。途中,两人发生争执,K某某打了X某某左脸一巴掌,X某某摔倒,脸部擦伤,腿部扭伤。2011年5月27日,济南市公安局某分局出具(某)公(刑)鉴(伤)字(2011)某号《法医学人体损失程度鉴定书》,鉴定X某某构成轻伤。
二、申请人认为,该鉴定结论存在以下问题:(济南刑事辩护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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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定时机不对。
2011年5月8日,X某某受伤,2011年5月12日,X某某就申请伤情鉴定,距离其受伤仅4日,伤情不确定,后果无法预测,不符合伤情鉴定的时机。
(二)该鉴定结论未分析X某某陈旧伤对其本次骨折的作用力大小。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条规定,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本案中,X某某的两腿都曾多次受伤骨折,而该鉴定结论未对这一事实进行调查,未全面分析X某某本次骨折的原因及其陈旧伤的作用力大小,造成鉴定结论不准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重新鉴定。
此致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王玉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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