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K某某近亲属K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现仅就被告人K某某的量刑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K某某有以下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
(一)被告人K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构成自首。
2011年5月13日,被告人K某某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询问时,就主动交代其打了被害人的事实,并在随后7月8日、7月10日的两次询问中均再次承认这一事实。7月13日,其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被告人K某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一直积极配合侦查、检察机关的工作,认罪态度较好,刚才又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K某某在其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就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构成自首,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K某某积极抢救被害人,并支付医疗费。
被告人K某某发现被害人受伤后,马上扶受害人到自己家里,然后又找Z某某,让他开车送被害人去医院治疗,并支付医疗费,积极抢救被害人。
(三)被告人K某某主观恶性较小。(济南刑事辩护律师网 www.sdwangyuqinlawyer.com 王玉琴律师手机:15806603546)
被告人K某某与被害人之间没有重大矛盾,只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K某某一时情绪激动,才失手打了被害人一巴掌,其没有积极追求被害人受伤的主观故意,造成被害人右腓骨骨折的后果,是被告人K某某所不愿见到的,被告人K某某主观恶性较小。
(四)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存在过错。
被害人说被告人贪污本村电器,还到有关部门上访,严重败坏了被告人的名誉。案发时,被害人喝醉了,非但拒不道歉,还刺激被告人,使被告人情绪激动,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存在过错。
(五)本案系邻里纠纷矛盾引发的犯罪。
本案系因邻里纠纷矛盾引发的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的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六)本案危害后果较小。
被害人现已完全康复,活动自如,未造成严重后果。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K某某可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K某某有自首情节,积极抢救被害人,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应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本案原本是一件很小的邻里纠纷,被告人只是打了被害人一巴掌,但因被害人特殊体质等因素影响,受害人构成了轻伤,使本案从一件普通邻里纠纷上升到刑事犯罪。既然构成刑事犯罪,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法律公平、公正的体现。但本案确实与一般暴力性犯罪不同,其犯罪行为显著轻微,危害后果不大,为这一巴掌,被告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五个多月了,从客观上来说其已经接受了法律的制裁,刑罚对犯罪行为的威慑和惩罚目的已经达到,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再者,本案是因邻里纠纷引发的犯罪,被告人和被害人为同村村民,今后还要在一个村里生活,对其适用缓刑,将更有利于村里的和谐!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参考、采纳!
辩护人:付永刚 王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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