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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温岭虐童案撤销案件体现罪刑法定原则

(2014-11-02 17: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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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热点律评
  温岭幼师颜某虐待儿童的照片,激起公众的强烈愤慨,公众纷纷要求追究颜某的刑事责任。面对汹汹民意,温岭警方遍寻罪名,匆匆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为由,将颜某刑事拘留。(山东王玉琴律师网 www.sdwangyuqinlawyer.com 王玉琴律师手机:15806603546)


    颜某虐待幼儿的行为确实令人气愤,其行为必须受到法律追究,但追究其责任必须依法进行,不可因民意而左右法律的适用。面对舆论压力,有关方面搜寻了与颜某行为相关的三个罪名: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和寻衅滋事罪。因受伤幼儿未构成轻伤,于是,故意伤害罪被排除;因受伤幼儿不是颜某的家庭成员,于是,虐待罪也被排除。那么,只剩下寻衅滋事罪这一口袋罪名,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与颜某虐待儿童的行为非常近似,于是,温岭警方就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了。
刑事责任是一种剥夺人的自由和生命的责任,是最重的责任,因此,对刑事责任的追究要慎之又慎,要严格适用法律,决不能类推。颜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详细论述见《温岭虐童案颜某为什么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一文),这是毋庸置疑的,不能为平息民愤而任意适用法律,尤其是《刑法》,一定要坚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底线,因为一旦这一底线被打破,法将不法,人人自危。颜某的行为确实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但只要《刑法》没有规定虐童罪这一罪名,就不能用别的罪名任意定罪。


    温岭警方最终撤销案件,将颜某释放,说明温岭警方正确适用了法律,体现了罪刑法定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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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虐童案颜某为什么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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