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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温岭虐童案颜某为什么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2014-11-02 17:5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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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热点律评
   2012年10月24日,颜某面带微笑,拎一名儿童耳朵,致使其离地哭泣的照片,在网上广泛传播,引起公众的强烈谴责。10月25日,颜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11月16日,温岭市公安局认为颜某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案件,将颜某释放。
颜某虐待儿童事件,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颜某刑拘。最终,又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将其释放。一拘一放,警方都没有进行详细解释,那么,颜某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呢?
    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山东王玉琴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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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为社会公共秩序,即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其侵犯的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和公私财产安全,而是指向整个社会秩序。而颜某的行为发生在相对封闭的幼儿园,幼儿园是否是公共场所?这显然值得商榷。而且,颜某侵犯的是其看护下的特定幼儿,而不是不特定的人,这也与寻衅滋事罪的客体要件不符。
    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行为方式,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况。这里的“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颜某的行为与寻衅滋事罪的这一行为方式最相类似,但其是否构成“情节恶劣”呢?不可否认,颜某的行为会给受伤的幼儿造成身体和心灵上的创伤,但幼儿的伤势尚没有达到刑法上的“轻伤”,受伤幼儿经心理疏导也没有产生严重后果,因此,颜某的行为尚没有达到刑法上规定的“情节恶劣”的程度。
    综上,颜某的行为虽然违法,但尚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要件,客观行为也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警方撤销案件,将颜某释放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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