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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真正让产假延长具有可操作性

(2015-03-05 11:14:18)
标签:

产假

产假工资

分担

男女平等

休假新模式

分类: 五味杂陈


     
 
两*会召开之际,
北京市人大代表王幼君建议,将女性产假延长至3年,由社保提供3年的生育津贴或由财政出资保障,以改善幼儿家庭紧张的生活状况。

     
 做为一名职业女性对这样的建议当然是举双手赞成,但是静下心来又会心生忐忑。由于女性性别的特殊性,怀孕和哺育两项任务是没有办法转嫁的,而这两项任务又无一例外的发生在女性最美好的年华,也是一个重新进行社会定位的年龄。

 
   
 
我们可以查阅医学资料知道:女性的最佳生育年龄为25~29岁,此时身体达到鼎盛状态,各种生理机能达到最佳状态,心理也发育成熟,此时怀孕能给胎儿最好的生存内环境,有利于胎儿的健康发育,而超过30岁后,身体状况开始走下坡路,卵子的质量下降,当然就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

       我们也都知道孩子一般的哺乳期为9至12个月随着孩子逐渐长大,母乳所供给的各种营养成份已不能满足小儿生长发育的需要,这个时候就要断奶,到这时做为母亲必须亲力亲为的养育过程基本告一段落,此后,父亲在孩子的培育上和母亲的责任可谓江山各半,不可或缺。 
       我国的新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可是现在职业女性大多都要接受高等教育。让我们来算一笔账:女孩从6岁上学,小学6年,初中3年,高中3年,大学4年,那么到女孩走入社会重新定位自己的时候她已经22岁了,这还排出了本科学医等5年制或6年制的情况。如果能够顺利的找到工作,结婚到必须生育,中间用来适应工作进行人生重新定位的时间为25~29-22=3~7年。而这黄金的3~7年正是职业女性最关键的几年,刚刚工作,生活也才与社会有了切入点,却马上面临着生育和哺乳,如果产假为3年,那就意味着要与自己原来的工作和社会脱节3年,这将使得职业女性陷入二次融入社会和重新定位工作的困境
       我国2014年产假规定:女职工若顺产生育单胎,可享有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女职工的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应不低于职工基本工资。在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多数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规定男方陪产假一般是7天,晚婚晚育可延长至10天。但是也有长达30天的陪产假,例如河南省。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制度各单位也都不尽相同,奖金福利不变。还有部分地区可将男性的陪产假转到女方的产假中去,由女性代替男性休假。
       非常的赞成河南省的关于男性陪产假的规定。如果说女性的孕产假是必须的,这是由于女性特殊的生理原因造成的,那么,孩子出生后的养育则应该是由夫妻共同分担的

    产假由原来的98天延长至3年不是不可行,关键是怎么实行,这就需要增加男性在子女的养育上的分担比例。现代社会男女劳动形态更加的接近,尤其在城市中这个差别会更小,男性不能只停留在养家糊口,也应该分担婴幼儿的抚育,更何况现在社会职业女性的收入是家庭不可或缺的收入来源,有的更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那么怎样才能真正让产假延长具有可操作性呢?个人以为:3年的产假不只由女性单方来负担,男方单位也应该同时承担1/2,也就是1.5年,夫妻双方可以自己协商产假的休假模式,但男方的单位必须给男职工1.5年的产假或男方上班但其单位必须负担1.5年的女方的产假工资。
       我们的社会一直倡导男女平等,男女真*正的平等应该是不可能的,这主要是男女的生理结构决定男女的劳动强度和擅长的东西差别很大,但有些制度的执行造*成的男女不*平等却是由来已久的我们社会一贯的思维所致,就如上面提到的产假的分配方式,看似是对女性权利的最大限度的争取,实则是规避了男性的家庭责任,这是中国现行社会男女不平等的具体体现如果产假的延长由男女双方单位共同承担,即合理的减轻了女职工所在企业的负担,同时也从根本上杜绝企业在劳动雇佣上歧视妇女问题的存在,也补上了父亲在婴幼儿的教育上不缺失的关键一课产假不再是女方企业的责任,应该是全社会所有企业的责任,也许这样这个社会才真正的做到了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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