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同罪是打击儿童拐卖的根本
(2011-02-22 21: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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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收买周岁情节特别严重人身自由权 |
分类: 五味杂陈 |
从微博燃起的“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在兔年初引发了网民如潮关注,政府对救助流浪乞讨儿童也持续重视。
据报道,每年有约近20万的儿童被拐卖,这个数字是如此的触目惊心、让人震惊!20万个儿童被拐卖,就意味着至少有40万的父母们为失去孩子而家破人亡!也意味着有近80万的亲人们几近崩溃!
我国法律定义: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以及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该罪所侵犯的是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儿童”包括不满1周岁的婴儿、已满1周岁不满6周岁的幼儿和已满6周岁不满14周岁的儿童,儿童的性别不论男女。
我国法律规定:拐卖儿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儿童的;(五)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六)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七)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法律如此的严明,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人铤而走险呢?只是因为有一个庞大的买方市场存在,那么是什么原因让这个灭绝人性的买卖市场屡打不灭、如此猖獗的呢?
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受传宗接代封建思想及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另外,由于近年来我国不孕不育的发病率不断增加,儿童买方市场需求因此非常的旺盛,不仅贫困落后地区收买儿童现象屡禁不绝,富裕地区收买儿童现象也比较突出。虽然刑法中规定,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刑法又规定,收买孩子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拐卖儿童案的持续发生,原因有很多方面,而主要原因是对最终利益链末端的买家量刑太轻,是造成买卖儿童的罪恶持续不断发生的根源!
现在中央电台的一则关于保护野生动物的公益广告,广告中的一句宣传语说得很有哲理:“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买、卖儿童虽然手法不同,但对被害的儿童及其家属的伤害是一样,而买方的罪行实际更重,因为有了其存在,才助长了拐卖儿童案件的发生;也因为其存在,才成了最终儿童被拐卖的根源。这样的罪行完全可以视同为销赃罪,仅仅三年,甚至可以不追究法律责任,可是正是他们这种行为造成了受害儿童的父母、亲人三十年甚至一生都无法解脱的痛苦,这样的量刑太轻,几近放任!几近姑息!!
因此,要想真正的打击被儿童拐卖罪行的发生,一是加重量刑,加大犯罪的成本,而最根本的手段是要:买卖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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