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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这样的“生死状”就能逃避责任吗

(2010-11-10 09:54:50)
标签:

山东建筑大学

协议书

学校

事故责任

生死

分类: 五味杂陈

签了这样的“生死状”就能逃避责任吗

最近,一则“学生生死与学校无关!山东建筑大学强制学生签协议书”的帖子被很多网站转载。据了解,该学校有接近两万多学生都签了这份所谓的“生死状”。

 

让我们详细的了解一下这份“生死状”的具体包含的内容:“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权利”、“学校的权利”、“学校的义务”、“有关责任”和“附则”共六章内容。

 

此次引起热议的是“协议书”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责任,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其中包括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及学生自杀、自伤的等6项内容。

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文件认定。其中包括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等4项内容。“附则”中写道:“本协议适用于所有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本协议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据事后了解,山东建筑大学之所以出台了这个协议书——“生死状”是源于最近学校发生过学生自杀的事件,山东建筑大学学生工作处工作人员说,学校确实与学生签订了相关协议。该协议并非强制签订,学生如果有疑问,可以向老师咨询。该工作人员还说:学校每年会对新生进行安全教育,但有些学生学习安全知识时不认真,出现问题才意识到严重性。其实,学校就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让学生重视安全问题,明确安全责任。至于学生是否签订协议,并没有太多实际意义。

 

“学生是否签订协议,并没有太多实际意义”这哪里是一个中国高等学府从事高等教育工作人员说出的话呀!你这么说怎能不让学生、学生的家长感觉你们在推卸责任呢?

 

首先,现在的中国法律还算健全,详细规定了不可抗力造成人员伤害的赔偿,学校在此是多此一举,无非是想顺理成章的引出——学生自杀、自伤不承担责任的条款,鱼目混珠,其居心可谓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其次,法律是承担与不承担相辅相成的。“协议书”基本是原文抄录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表面看起来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之处,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不仅规定了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同时也规定了学校应承担责任的情形,而学校让学生签的这个“协议书”完全成了霸王条款,只有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没有承担责任的情形。

 

再其次,果真如传说的那样学校出现了学生的自杀事件,可能有的学生的适应能力有问题,但面对一个花季的鲜活生命的逝去,你怎能这样的冷漠?!这时学校首先应该做的事是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避免再发生类似的事件,至于该负的法律责任依据法律条文就是了,难道仅凭这让人感到犹如“生死状”的一纸“协议书”就能逃脱学校应负的法律及道义上的责任吗?

 

教育使人向善,教育使人充满智慧,可在这件事上,让我感觉山东建筑大学除了冷漠,也有些黔驴技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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