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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中国的金融混业经营?

(2012-12-04 21:49:20)
标签:

银行

混业

监管

华夏银行

分类: 经济评论
早在80年代中期,中国金融业应该混业还是分业经营的争论就已存在。人民银行对此问题也进行过大量研究。最后一个基本的共识就是金融业是否混业取决于各国实际的金融环境和背景需要。而对当时中国金融业发展处于初期的现状来说,分业经营是比较稳妥的选择。这样的观点成为当时主流的思想,从而也促进了90年代中国金融分业经营制度的出台。此后,大量研究也多以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为例,论证混业经营的危害和分业经营的必要性。

1999年,美国出台金融服务业法,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确立美国金融混业经营制度。这给当时的中国金融理论界和决策层很大震动,重新开始反思中国金融是否需要混业经营。这也为后来中国综合性金融集团的建立,提供了尝试的口子。

回顾历史,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出台,为稳定当时金融秩序,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当代的学术研究已经表明,混业经营是当初崩溃的主因难以成立。例如怀特的研究表明,1930年至1933年间,混业经营的207家银行中,倒闭的只有7%。而同期倒闭的银行,占全部银行比例为26.5%。统计表明,当银行从事证券业务时,其倒闭的可能性反而降低。

在美国银行66年的分业管制中,银行一直试图突破监管的限制。不过多数情况下,监管仍然占了上风。但是管制并没有消除风险。例如,1980年后,美国银行业遭遇到1933年来最严重的危机。自1980年-1993年间,美国有1500余间银行倒闭,最多时一年倒闭200余间银行。

而同期英国则采取了不同的方式。1986年英国的“Big Bang”,废止了英国银行分业经营的限制,允许商业银行进行证券交易,极大地提高了英国和伦敦金融业的地位。1992年,欧共体也通过2号法令,决定在欧共体范围内实现全能银行模式。1996年,日本效仿英国,也开始废止部分混业禁令,推行全能银行。然后1999年则轮到了美国的分业制度的废止。

从过往百年美国金融史来看,混业与否和危机与否没有直接关系。美国金融业从混业始,大危机后分业法令试图减少因混业带来的风险。其后数十年,金融创新不断突破原有混业限制,但事实也证明分业无法削减风险,反而影响金融业竞争力的壮大。因此,克林顿才取消徒增成本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混分皆有其背景,管制在减少风险的时候,也同时制造新的风险。

如果管制真的能保障金融机构在相同情况下提供更安全的服务,自然消费者会主动选择这样的机构。同样金融机构也会因此而主动寻求被监管而赢得额外优势。这个逻辑很好解释了为什么我认为过多的强制性监管未必是必要的。
分业还是混业,孰优孰劣?我认为,消除绝对的风险并非是监管层的职责,事实上也不可能。往长远说,危机和风暴本身就是人类社会的一部分,美国建国后历经多次危机而不倒,而有的国家从无危机而长久萧条,也正说明如此。过多的管制犹如太多桎梏,正仿佛将孩子永远绑在床上,告诉他这样可以防止跌倒、拐骗、车祸。但罔顾其早已成年。

中国金融业有没有成年,这个判断大家见仁见智,但有一点,一定比20年前大大成熟。

但更重要的,防范风险并不是金融业唯一的职责(若是不开业就没风险),不发展和固步自封同样带来风险。金融业最大的根源在于竞争,保持竞争能力和效率才是保持金融业的整体健康的方法。经营任何行业都有风险,金融业也不例外。但是还是那句话,开放竞争,合理管制,透明经营,风险自担。天塌不下来。

这不,华夏一出事,大家买理财就多个心眼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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