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97:谈隐私权(CHITA.2025.01.03)
(2025-01-03 23:02:56)战争97:谈隐私权(CHITA.2025.01.03)
《民法典》的规定:“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洩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等等略。
事实上,对隐私权最常见的争论是公共摄像头的问题,现进行如下分析:
1.网络社会是否存在真正的隐私?
社会生活的形式早已改变,衣食住行、收支结算已不可逆地依赖对私人多种信息的定位,至少目前尚不是一个纯电子的虚构世界,而只是以电子流的方式去表征和计算真实个体的社交活动,除非不和社会产生任何的信息交互,否则必然需要满足这样的法则:信息提供者对特定的节点提供自身的私人资料,节点对资料按照不同的协议予以确认,再将其传递给作为目标的信息接收者,此时并没有强制的规定是节点对所传递的资料是不可查阅的,此时信息交互的双方始终面临一种对中介环节的信任问题。这样的节点,要麽是第三方私人性的,要麽是第三方公共性的,所以隐私的洩露或者经由另外某个私权力、或者经由某种公权力,而不经由任何权力形态的盲中介并不存在。或者,我们假设存在这样的盲中介,但基于利益的不可抑制的本能,人们也完全无法保证它就不仍只是一类仅仅善于伪装的、同时也依然会对不同的资料非常好奇的介质。——现在,得到这样的结论:电子社会对其客户不存在隐身的选项,而只是存在对所愿意託付的权力结构样式的不同姿态的默许。
2.虚假的身份和信任、法律
因为网络不存在隐私,所以对私有权益格外青睐的个体,其中当然包括不同性质的目的性,都可能使用伪造的身份进行网络登入,其物理世界的表征则对应面具或车牌遮蔽、他人代理或他地代理等等印记擦除技术。显然,此时伪装者获得他的隐私,同时也诱发了我们对此的兴趣?即,伪造的身份是基于对私权力的不信任,或是对公权力的不信任?回到正题,假如是类似对街道摄像头的监视进行逃避,显然是这个虚构身份者本身存在一种对暴露在公共安全环境之下的深刻不安。下面继续:
东西方社会对私人安全领域的理解分歧是客观的,并且均植根于其深厚的经济基础、和人文理念。比如对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或条例,只是作为不同专政主体的必然,单刀直入地说:古典资本主义的唯一法律就是私权至上,因为国家是归特殊私人群体的佔有形式,因此存在对政府权力的最小化要求。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通常均拥有很大比例的国有资产,法律只能是主体权益的表达,从而公共安全领域的要素就无可避免地高于私有产权,其合法性是:因为公共安全所服务的权益是全民的或集体的,所以在超出单个个体的私人所有权之外的范围,就必须得到等比例的表达。如此,公共摄像头的监控只要是保证在公共资源的范围之内,而不是延伸至确定的私人或家庭,就是合法的、构成其权益类的解释。
3.特殊个体对隐私权的悖论
假设网络社会并不存在真正的隐私,但是人们依然要求享有最基本的隐私权,并将其用可能最有效力的文字确定下来,不能说这就构成一个悖论,而是说另一层含义如下:
首先,并非所有人都对隐私权有强烈的要求,因为存在许多的情景场域,甚至在可以观测到的非常多的情况下,比如某种相互信任的单位、社团、组织的内部,或者某种相互关联异常疏远、冷漠的空间,前者是基于最积极的相互信息的交互,比如学术或兴趣爱好之类的探讨,而后者是基于对他者关係的超远的距离,以致彼此完全脱离了任何可能的博弈关係,其三是相互约定共同放弃某些原本属于私有的隐私要素,而将其委託给某种形式化的中介,最后这个例子比电子流的运营商要更具体,隐私权的实体化委託,比如律师、心理治疗专家、牧师等等。
其次,在如此多的种类中,很少有人去思考这样的问题:“人们的隐私权的重要程度是否具有一种经过量化之后的差异?”答案是:参中文《说文解字》的解释:“(私)禾也。葢禾有名私者也。今则叚私爲公厶。自营爲厶。背厶爲公。北道名禾主人曰私主人。北道葢许时语。立乎南以言北之辞。周颂。骏发尔私。毛曰。私、民田也。”所以,私就是指田产,私有权的古代翻译就是财产权。最不客气的解释为:个体隐私权的量化溯源,就回到财富的排行榜。
最后,重新回到隐私权本身的悖论,显然,这裡是基于对“公共摄像头”问题的权力属性的注释:其一,国有资产对公共安全领域的监测要求是基本合法的,这裡略过。其二,私有隐私权是“隐私权”这个概念的通俗核心,但是因为私有的量化结果告诉我们,私人所提出的对公共管理部分的权力的过度抑制,就只能解释为是私人管理者对公共管理者的一种协商。举个例子:普通人不会因为上街看到公共摄像头而感觉自身受到严重的威胁,是因为知道个体没有潜在的重要损失的可能,但是一名家财连城的富者可能就会另有想法,因为他要考虑行踪隐匿性的问题,其本质是一个对所处环境的信任度的问题,因此我们假设他要求取消他所在的街区所有的政府监控摄像头,但是,我们稍微严谨一点就将发现,比如他对自己的住宅却通常是有著比较完善的监控,显然,这样的监控不可能是自己监督自己,而是设置起来监控他的财产,比如他的管家、保镖、僕人等等。——这裡存在的就是一个典型的资产者的安全悖论:因为金钱的因素,他的隐私权将比普通人更高,表现在一方面要求政府取消对他所行走的共工领域的监督,另一方面他要设置属于自身小小王国的监督,此时是没有人对他的内部监督提出异议的,因为这个微型的国王,可以对政府把自身解释为一个基本的公民,但是对他的私人组织却解释为另一种意义上的有效立法者。这样的一位具有真正影响力的资本所有者,我们就称其为特殊个体,具有相当高的门槛。
4.对特殊个体和普通个体的公平对待
公平对待的问题,其中“公平”这个词的解释权归法律,因为公平不是正义,所以法律和法规如何约定,就应当如何执行。按《民法典》的援引,对两者并不进行任何区分的,但是我们根据“私人的领域归私人,公共的领域归政府”这个基本原则,至少在“公共摄像头”这个问题上而言,就没有值得再行争论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