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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救助给受助人造成损害可无条件免责,医师也不例外

(2022-05-13 13:06:11)
标签:

法律知识

分类: 法律荟萃

今天普及一条《民法典》中的“好人法”。先来感受两种情景:

第一种:高温天气,小孩被锁在轿车内,过路人眼看孩子挣扎面临生命危险,便砸碎车窗救人。车主能否要求这名过路人赔偿车辆损失?

第二种:有个老人到药店买药突然昏倒,店主当即对她做心肺复苏,但却压断老人多根肋骨,老人能否要求店主赔偿损失?

    在此介绍一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条为紧急救助免责条款,也被称为 “好人法”、“好人条款”。

它的适用条件是:

一、情况紧迫。通常是他人人身、财产处于危急时刻,若不立即救助,极有可能发生难以挽回的损害。

二、救助人自愿,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救助义务。

三、免责限于给受助人一方造成的损失,且不考虑救助人是否有过错。

今年31日实施的《医师法》特别规定,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也明确了医师并不会因职业特点而要比普通救助人承担更多责任。

以往社会上发生的一些做了好事反遭索赔的事件,的确寒了人心,也导致民众发出好人难做的感慨。立法设置紧急救助免责条款,是对见义勇为、乐于助人善举的倡导和保障,也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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