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服从单位值班安排,能否享受加班待遇?
(2022-05-11 12: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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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劳动维权 |
今天聊点劳动用工领域的加班与值班。有人说,值班不就是加班嘛。但是,为什么有的劳动者在要求单位支付值班期间的加班费时,却得不到支持呢?
我国《劳动法》并未对值班作出规定,我们常说的加班,在《劳动法》中表述为“延长工作时间”。该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并且要依法支付加班费,其中休息日加班可以通过补休替代加班费。
回到一开始的值班问题,上海和北京高院先后在2006年和2009年印发文件统一裁判口径:劳动者有以下情形,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待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一般不予支持:
1、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
2、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上述情形中,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按照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单项集体协议、劳动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
由于目前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来指导和约束单位应该按照何种标准发放值班待遇,这也导致相关待遇往往会低于加班工资。
最后说明一下,如果单位以值班名义要求劳动者在休息休假时间继续履行本职工作,或者安排具体的生产、经营任务,仍属于变相安排加班的做法,劳动者还是有权要求单位依法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