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防控法院有可能裁定将案件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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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介绍一下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中止诉讼”。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程序开始后,应当连续进行下去,直至作出裁判。但有时会遇到无法客服或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导致诉讼程序不能进行或者不宜进行,需要使诉讼程序暂时停止,即中止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应当由法院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受上海疫情防控的影响,我本人代理的一起案件,上个月就收到了法院出具的中止诉讼民事裁定书。法院适用了《民事诉讼法》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最后附裁定书部分内容,可以了解一下司法实践中因疫情防控而中止诉讼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