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向一个法院提交了申请书,提请该法院对一个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因为我认为这个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非法取得的。
这可是一件新鲜事,因为在以前的刑事案件当中,就算律师提出被告人的供述是刑讯逼供得来的,也基本不被法院采纳,甚至于连审查都不审查,有的法院连说都不让你说。我在为山东滕州王延忠辩护时,当说到他被残酷地刑讯逼供时,审判长数次打断,并威胁要中断我的辩护。(详见博文《纪念王延忠蒙冤入狱一周年》http://yangxuelin1513.blog.sohu.com/94294322.html#comment)。以后可能不会这样了,因为2010年7月1日就要开始实施新的规定了。
新的规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
如同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一样,在咱们中国,只要是几个部门共同发布的,就必然会体现几个部门不同的利益。一部严肃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怎么能体现不同的利益呢?这在立法当中应当是不可能的,但是在中国却是可能的。这样一来,经过千呼万唤并且差一点夭折才出来的两个规定,一出来就显示其逻辑混乱、矛盾重重。你越仔细钻研就越发现几个部门博弈的痕迹。
更有意思的是,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分成两个规定来发布,是令人费解的。既然《通知》里说“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参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那么把两个规定合并成一个规定,岂不是更方便?反正非法证据都要排除,难道死刑案件和非死刑案件不一个排除法?
从“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内容更详细,要求更严格来看,势必会导致有些侦查人员不会办案了,因为他们办案的法宝就是“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简直就跟吸毒一样,一旦上了瘾,要把它改掉是很难的。所以,即便他们不情愿地执行证据规定,也仅仅是限制在办理死刑案件中。要让他们办理全部刑事案件都如此严格遵守证据规定,几乎不可能。所以,再弄一个稍微宽松一点的规定,给那些习惯于刑讯逼供的人留一点余地,大概才是分成两个规定的真正原因。
前边已经说了,这两个规定体现了不同的利益。既然司法部也参与其中,不可能里边没有一点司法部的利益,也就是律师可以用的东西。经过我反复地钻研,还是从字缝里看出了一些刑辩律师可以拿来用的内容。当然,刑辩律师本身并没有什么利益可图,而是代表了当事人的利益,而当事人的利益却是宪法所赋予的。所以说,刑辩律师要拿这两个规定来维护的利益,其实就是宪法的尊严。
因此,我就在这两个规定开始实施的第一天,把它在我办理的刑事案件当中,开始实施了。下面就是我申请有关法院按照两个规定进行证据合法性审查的《申请书》和《建议书》。(隐去法院名称、当事人姓名等)
附1:申请书
申请人:杨学林,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
对王某2009年7月29日的有罪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通知讯问人员刘某、李某出庭作证,同时提供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
事实和理由:
某县人民法院(2010)某刑初字第0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本案上诉人王某于2007年4月27日和4月28日,拿了德某分给的3万元,构成贪污。该项事实认定以王某2009年7月29日的有罪供述作为定案根据。
本辩护人在会见王某时,王某表示,其2009年7月29日的《讯问笔录》和《相关情况说明》中的有罪供述是侦查人员以引诱、欺骗的方法取得的。具体为:涉嫌非法取证人员:刘某、李某,时间:2009年7月29日8时58分至11时50分,地点:某县看守所,方式:引诱、欺骗,内容:称别人都交代了,要有立功表现。并让王某按照他们怎么说就怎么写,还让王某按照德某交代的分钱人员的名单和数额照抄。
鉴于王某在一审审判前的供述出现反复,其在2009年7月29日的供述中承认拿了3万元,而在该日之前和之后的供述中均否认拿了该3万元,并在一审庭审中否认该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另,王某提供了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因此,本人作为王某的二审辩护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特提出本申请。
此致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杨学林 律师
2010年7月1日
附2:律师建议书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人是贵院办理的王某等人“贪污”案二审王某的辩护人。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公布,并于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本人按照上述规定,已经向贵院提出“对王某2009年7月29日的有罪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申请。
本人了解到,本案侦查阶段的言词证据中,除王某的有罪供述外,其他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亦存在矛盾和有违情理之处。
为了使本案的定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人建议贵院对本案全部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建议人: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杨学林
律师
201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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