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杰:经适房共有产权不如先租后售
——新民网2010年2月3日连线音频采访
主持人:
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我是董克科,今天是2010年2月3日。据媒体报道,在《住房保障法》内部讨论稿中,关于经济适用房的产权问题,规定将由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出资比例主要根据土地使用和建筑及安装费用比例确定,5年后,这样的共有产权房屋也可以上市出售,出售后的资金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将大大压缩以经济适用房牟利者的利润空间,让经济适用房惠及真正需要保障的人。
相关话题,今天我们连线复旦大学住房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陈杰,谈谈他的看法。
陈杰:我去年8月曾经受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的邀请参加对《基本住房保障法》草稿意见专家咨询座谈会,开会开了整整一天半,当时与会专家对草稿就存在不少针锋相对的意见,最主要的几个焦点包括如何界定政府的责任,政府如果做不到有何约束,以及要不要把具体的住房保障形式写进法案。会上对经济适用房的争议最大,支持的人认为“有恒产者有恒心”,不给房子老百姓不答应,反对的人则看重社会公平、政策效率和防止寻租腐败,以及住房保障的长期性和可持续性。
现在最新的草案版本,对经济适用房采取了一种折衷的方案,提出一个共有产权的思路,这个想法最早是江苏提出来的,其实也是从国外尤其英国学来的。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一方面既保障了老百姓买房的愿望,一方面又相对能规避经济适用房中间的套利现象,似乎解决了一些矛盾。但是,我个人感觉,这个共有产权虽然是往前迈了一步,但还是不够彻底,还是存在很多的问题。哪怕是50%,40%的比例,你出售了、买了,就是一种投资,投资就是有风险的,现在虽然价格是比市价低了很多,但是如果过几年,特别是某些区域,房价突然暴跌,你这些本来很低收入的人就暴露在市场风险之下,这实际上是有违住房保障的初衷。
经济适用房再共有产权,也不能回避定价问题、对象准入问题。这两个问题非常棘手,尤其后者。定高定低都不合适。
而且对真正的低收入家庭,再低价的经济适用房,每月按揭还款负担还是很沉重,家庭财政很脆弱。购买家庭还要一次性拿出一大笔首付,即使按照上海的准入标准,合格者都是拿不出来首付的。说的不好听,政府像在搜刮穷人。
我个人觉得,还是应该强调保障性住房产权100%属于政府或者公共部门,保障对象还是只能享有使用权,他付成本租金,只要他符合条件可以一直租下去。当他持续租下去之后,比如租满十年,如果确实还是穷人,那么政府再考虑很便宜价格出售给他,就是一个“先租后售”的模式……(完整内容,欢迎收听音频)
http://podcast.xinmin.cn/2010/02/03/3537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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