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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2010-03-02 23:42:11)
标签:

杂谈

分类: 2010年两会

 

关于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民进四川省委常委、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施杰

 

我国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国务院尚未制定出相应的配套法规。目前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依据是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8月16日正式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发挥的作用不尽人意,独立董事不独立,“花瓶董事”、“人情董事”、“挂名董事”现象严重,没有达到设立独立董事的目的。如何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制度,使独立董事切实地发挥作用,真正完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这应根据公司的治理实践,从立法入手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为此建议,建立健全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法律法规,如对《公司法》、《证券法》做出修改,增加、细化有关独立董事的内容,将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选任、保护机制等内容补充到《公司法》、《证券法》中,并出台相关的条例及具体实施办法。

1、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加强独立董事培训工作。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够完善,应将是否具有(1)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社会关系及(2)与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作为评判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标准之一。同时应将独立董事的任职培训对社会开放,让更多有志于从事此业的人员能参加相关培训,为行业储备足够的人才。

2、完善独立董事的选任解聘制度。《指导意见》规定拥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人员或机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并交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这一规定容易造成控股股东控制独立董事的选任过程。为防止出现这种情形,可设定公开竞聘独立董事的制度。在选举表决环节上,强制引入累积投票制,抑制大股东的操纵行为。同时规定,非有法定事由,上市公司中途不得解聘独立董事,非正常解聘须经证监会审核等。

3、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及权利保护机制。独立董事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必须享有相应的权利,如信息获取的权利,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经营者进行监督的各种权利,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关联交易、预算决算等进行审查的权利等。建议立法细化独立董事的各种权利,并增强相应条款的可诉性,以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在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充分的救济。

4、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与保护机制。《指导意见》中对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和保护机制的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关于独立董事的报酬数额及支付方式一直存在争议,而由董事会确定独立董事的薪酬容易导致控股股东通过薪酬问题控制独立董事。同时随着股东派生诉讼等制度的完善,独立董事被诉的可能性也增大,这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对于担任独立董事顾虑重重。因此应完善独立董事激励机制与保护机制,如在董事会中成立薪酬委员会决定独立董事的薪酬;强制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5、明确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独立董事获得了法律上赋予的特别职权,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独立董事因未尽到注意义务、忠实义务或勤勉义务而对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以此促使独立董事切实地履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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