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孙伟铭案”辩护而产生的提案
(2010-03-02 2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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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2010年两会 |
为“孙伟铭案”辩护而产生的提案
今年两会期间,我向全国政协会议提交了一份“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建议”的提案,这份提案是我2009年在为举国关注的“孙伟铭案”辩护过程中所感所思而产生的。
孙伟铭案不是我办过的最复杂的案件,但却是受关注度最高的案件,该案之所以牵动了国人的心,是因为这个因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伤的年轻人一审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了死刑,这在当时引起了全社会的震惊。自我担任该案被告孙伟铭的二审辩护人后,我深切的感觉到:一方面,孙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确实非常严重,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处以法定最高刑也处罚太轻;另一方面,一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定罪并判处死刑又显牵强,与罪刑法定原则不符。在二审辩护中,我们坚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孙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辩护意见。
2009年9月8日上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终审判决孙伟铭无期徒刑,同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就醉驾犯罪适用法律召开新闻发布会,要求各级法院今后对类似的案件均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孙伟铭案的终审判决,作为辩护人我略感遗憾,但这确实是当前最恰当可行的判决结果;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醉酒肇事犯罪统一适用法律的明确规定,统一了各地方法院过去各自掌握的认定方式,对于醉酒驾车肇事后的定罪量刑更加公开透明,保证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法院判决的权威性,这可能也是孙伟铭案的最大社会价值。
但将《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名统一适用于醉酒驾车犯罪,并不符合刑法关于该罪的立法本意;适用该罪名要求犯罪人主观心态为故意,而在醉酒驾车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中,极难判断醉驾者对危害结果发生是否为故意,司法认定中也存在重大争议。
基于一个法律人的敏感及一个政协委员的责任感,我在为孙伟铭案辩护过程中就觉得要解决类似孙伟铭案的两难困境的根本办法就是对刑法进行修改,增设类似“危险驾驶罪”的新罪,当时就萌生就此问题提出一个提案的想法。带着这个想法,我与知名的刑法学专家如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西南财经大学冯亚东教授等进行了深入探讨,与法院、检察院实务部门同志进行了广泛沟通,也多次向医学专家请教醉酒的生理心理反应,他们的意见与建议使我的想法更为完善与成熟。在提案的形成过程中,我也大量查阅相关书籍、收集国外关于醉驾立法情况,并召开研讨会,集思广益,多次修改完善提案。我认为,在“汽车时代”的汹涌而来的今天,刑法现有关于交通肇事的罪刑体系已经难以适用社会发展,立法积极呼应时代的要求,及时修订。作为政协委员,我认为应随时具有“问题意识”,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后及时深入进行调查、研究,以提高建言献策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