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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贤国:何处是正义——评《亡命天涯》

(2012-06-04 13:53:13)
标签:

影像

司法

程序正义

杂谈

分类: 随笔

傅贤国:何处是正义——评《亡命天涯》

何处是正义
                          ——评《亡命天涯》 
   傅贤国


【片    名】:The Fugitive
【编    剧】:大卫·杜西
【导    演】:安德鲁·戴维斯
【主    演】:哈里森·福特,汤米·李·琼斯
【类    型】:动作/惊悚/悬念
【发    行】:华纳
【首    映】:1993年8月6日


    《亡命天涯》是由1960年代收视率很高的电视剧《法网恢恢》翻拍而大获成功的典范,它在电影语言、影音结合带动情节发展的手法方面运用得十分成功:一个被谋杀的妻子,一位神秘的独臂男子,一个困惑的警官,一场激烈的追逐……简短急促的配乐,配合影片中多处蒙太奇镜头变换,营造出一种惊心动魄的悬念气氛。凶手到底是谁?

    医生金波的妻子海伦被人谋杀,金波成了重大的杀人嫌疑犯。金波曾发现一位装假肢者从自己家里夺门而出,虽然他曾同杀人凶手殊死搏斗,却无法证明案件真相。在庭审过程中,控方提交的物证(杀人枪支及子弹)有金波的指纹,金波有骗取巨额保金的嫌疑,同时海伦电话报警的录音也将矛头指向了他。法官和陪审团据此认定金波有罪,并判处他死刑。金波明白自己是被人精心策划陷害的,惟有找到真凶才能证明自己的清白。于是他毅然寻机逃亡,踏上了寻凶之旅……

    虽然最终真正的凶手被绳之以法,被误判的金波也被无罪开释,故事似乎划上了一个完美的句号,但我却久久不能平静:并非沉迷于影片的情节不能自拔,而是对电影所反映的“正义”——尤其是程序正义——产生了疑问。

    司法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正义应当以司法独立为前提,以程序正义为保障,以精英化的司法人员为其实现的基础。然而,符合以上条件的审判果真就无懈可击么?片中,无论是法官也好,陪审团也罢,都很难说保持了客观、公正、中立的态度,也很难说排除了“情绪化审判”的影响,由此得出的结论不能说是毫无疑问的。因为,即使承认美国确实是一个司法独立的国家,但所谓独立通常也只是机构的独立,而不能等同于排除法外因素(比如民众的反映、内心认同等等)的影响。

    作为司法正义实现要件的“程序正义”,是现代诉讼程序的基本理念之一,它要求司法行为恪守正当的法律程序。在英美法里,“满足正当程序要件的程序才是合乎程序正义的程序”。法律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law)是一条重要的法治原则,它发轫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光大于美国,传播于全球。注重程序公正日益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的价值取向。一般而言,正当程序包括“实体正当”和“程序正当”两个方面。法官任意裁判的结果容易导致对“实体正当”的损害,因而遏制法官的恣意或偏好是实现正当程序最起码的要求,刑事诉讼中的程序保障因此也包含了一个重要内容,即赋予通过正当程序过程所形成的判决以实质性效力,即以既判力为中心保证审判权威的制度。

    以牺牲程序正义换取个案的审结,其代价往往是对整个法律程序制度的破坏。法院理应恪守程序正义的理念。程序正义作为法律程序所具有的独立于裁判结果正确性的内在价值,其实现不仅增强了通过程序获得正确结果的能力,更主要得是使那些利益可能受到裁判结果直接影响的人受到公正对待,同时保障裁判结果的正当性。而作为实现正义的诉讼程序,不仅需要程序正义,更要使程序正义得到保障。

    如此说来,也许在正当法律程序观念根深蒂固的美国,金波被无辜判处死刑的情形也能够为人们所接受。毕竟,金波是经过了正当的刑事审判程序,由专业法律人士和普通民众(陪审团)共同作出裁决,才被判处死刑的。可以认为,金波已经获得了公正的审判。

    这与另一部美国电影《肖申克的救赎》中安迪的命运有异曲同工之处。当安迪无辜入狱之后,作为一名新教徒,他始终“对自己的良心负责”:我知道我没有犯罪,所以哪怕有法官、律师、陪审团的一致认定,即使经过再严格的法律程序,判我有罪都是不正当的,我对这个程序正义的结果没有服从的义务。因此,安迪用小锤一点一点地实现自己的“实质正义”,最终逃出了监狱。如此说来,在经过正当法律程序审判之后,若非通过正当的制度进行申诉,事实上的无辜之人要实现实质正义是否只有、也只能依靠私力救济呢?不管怎样,没有完美无缺的审判程序,我们都只能够追求更好、而不能苛求最好。

    我们要警惕盲目追求程序正义所带来的恶果。按照古希腊的民主制,当陪审团认为苏格拉底有罪的时候,他拒绝了朋友的营救,以死维护希腊的法制和程序正义。程序正义能获取最广泛的正义,但未必没有死角。当程序正义损害实质正义的时候,应该服从于哪边?站在同样死角的金波、安迪和苏格拉底,哪一位的表现更让我们心有戚戚焉?

    这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我们当然可以责备苏格拉底遵循的程序正义偏离了实质正义,走入了一味通过程序表达公意的歧途。然而,我们也不能简单地为金波或者安迪的行为叫好。固然程序正义因集中了相对最为可靠的公共理性而成为获取最广泛正义的主要方法,固然程序正义的理性属性将使它不断地超越义愤、激情而趋近于客观真实,但只要公众不是上帝,一个天知、地知、我知的真实仍然有可能与程序正义相冲突。此时,假如跳过程序正义而直接到达这一真实,一个“对良心负责”的人民公敌就产生了。

    一切人皆珍爱自由和生命,但在强大的公意与客观真实出现对立之时,往往有人就把民众的呼声当作上帝的声音。所以,苏格拉底只能去死,而金波也只能选择进监狱。通过程序正义最终只能换来实质正义实现的“乌托邦”。而具有讽刺意味的,莫过于同样按照正当法律程序审理,最后无罪释放的辛普森。也许辛普森是“幸运的”,因为正是同样的体制救了他一命。这个问题的复杂在于其另一方面,即以强者的身份,撇开程序去主动地制造一个实质正义结果。正如金波经过自己的努力获得了成功,重获新生。

    但仍有诸多问题找不到答案:确定金波犯了谋杀罪,是否已经达到了美国“超越一切合理的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虽然金波不能证明自己是清白的,但是他享有“不自证其罪”的权利,法庭和陪审团凭什么判他罪名成立呢?何况,金波还提供了独臂男子从家中仓皇逃走的重要情节?

    无论怎样,相对于佘祥林杜陪武而言,金波是幸运的。他通过自己的努力,通过私力救济及时争取到了实质正义。至少,这一“回归”的实质正义远远比迟来的正义更好,当然也就远远甚于没有实质正义!但是,司法正义在此失却了应有光亮。我们在为金波通过个人英雄主义实现的实质正义叫好的同时,也隐隐地为司法与正义的断裂而感到悲伤!

 

    本文载徐昕主编:《影像中的司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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