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数字化战略2025【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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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数字化战略2025》是德国联邦经济与能源部(BMWi)2016年3月发布德国版信息化国家战略。在2014年8月,德国联邦经济与能源部就发布了《德国数字化议程(2014-2017)》。工业4.0研究院对两份德文版报告都进行了全文翻译,并发布在工业4.0创新平台上,供行业人士免费阅读。这是《德国数字化战略2025》系列之五。微信公共号“战略文案小组”发布的《德国数字化战略2025》有95%以上内容跟工业4.0研究院翻译相同,很大程度是“借鉴”工业4.0研究院翻译成果。http://s4/mw690/001QZT6tty72p90Gn7B03&690
现如今,了解信息经济的高动力及高盈利的早已不单单是企业,甚至在欧盟以外的地区也已众所周知。当信息通信技术领域自2001至2011年为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贡献55%的同时,这个比重在欧盟却仅有30%。[1]
可无论如何未来的发展都是未可知的。也许创新型人才几年后就能一跃成为世界的领袖,而从前那些大人物则可能很快变得无足轻重。谁能取得明天的胜利,同样取决于谁能为继续发展数字化进程搭建最好的框架政策。
数字化首先是企业的任务。我们应当给予那些敢于冒险的投资、产品创新亦或是以数据为基础的服务型产业以发展的自由。同时我们还需为此做出调整,保证透明度与安全性。这同样适用于担保规则、著作法甚至是公平竞争。一切数字化经济模型都应建立在一个公开创新的市场竞争之上。我们愿消除一切独立应用、特权、歧视以及潜规则。我们还必须坚定不移推行标准化。尽可能大的市场及产品透明度给商业客户及私人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提供了条件,使他们在做决定时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这就是我们所设想的良好的数字化政策。
作为国际性技术,互联网需要一个多等级国际监管平台。我们也必须突破各个国家内部专用渠道独立应用的限制。欧洲数据保障基础规范不仅是欧洲对用户保障统一水平的举例,靠着市场区域原则(所有国际供应商必须遵守欧盟法),它更是向数据经济中的公平竞争迈进的重要一步。这也是我们所希望能继续承袭的。欧洲数字化法规为欧盟愈渐深入的经济及社会数字化构建了安全保障,对未来几年德国及整个欧洲的竞争力也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是信息通信技术部门,还有银行业、汽车制造业、物流业、零售业、能源及运输业,整个经济市场都共同分享欧洲数字化国内市场带来的好处。利用云办公和其他网络资源,使用企业内部信息技术成果,网络的联通使得上述所有的部门的各个企业生产力都大大提高。
最重要的是,欧洲数字化单一市场(DSM)不仅得吸引消费者的兴趣,还要或多或少引起生产商的兴趣。为此,以下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建立一个科技层面的欧洲数字化单一市场。在标准化和规范化领域,欧盟应保持自身先驱地位。因为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领域,设备的价值取决于其与其他设备相互沟通联系的能力(网络效应)。欧洲标准化必须紧跟世界技术发展的步伐并在国际舞台上得到认同。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绝不能以损害那些有成功潜力的正在进程中的国家计划为代价。我们希望该标准化进程能得到政策上的支持并与现有政策协调一致。
•建立一个法律层面的欧洲数字化单一市场。我们必须制定出一个在未来可行的欧洲电信法案框架。唯有当一个效率的电信市场能覆盖方方面面并保持发展势头时,德国与欧洲经济才能在国际舞台上保持竞争力。对即将出台的电信法案框架修正案而言,其核心要素是:在面临调节工具的选择时,选择更加灵活的;为宽带扩建吸引投资;将通过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各种应用服务的业务(OTTs)适当纳入考虑范围;使消费者权益与电信法案原则上相一致;保持现有的普遍职业纲领,有需要时也可适当简化;使部门框架最优化。
•媒体和线上平台同样也必须纳入调整范围,以便于在同等竞争环境中比较各服务业的差异。大型线上平台还能把控进入线上市场的渠道,并对其他市场参与者的贸易及发展产生巨大影响。为此,我们需要为繁荣的数字化网络及创新型产业建立具体可比的前提做出假设。欧盟委员会正在着手进行一项关于线上平台所扮演角色的调查研究,因此,我们的第一步就是必须保证该项调查研究细致全面并顺利完成,且将结果对外界公开。
•线上市场的特点还必须被纳入卡特尔法的考虑范围。如此一来,大型互联网企业就可以将其在某个服务型行业领域(如网络搜索引擎)中的优势轻易转嫁到其他市场(如有偿在线中介类服务型行业)中去。因为虽然最初的服务性行业领域是免费的,但这在卡特尔法的层面来说是无足轻重的。尽管如此,为了能在检验法层面进行干预,又为了能够避免对市场权力的滥用,必须清楚地阐明,从市场的角度出发,间接支付也是可以被允许的。
•我们必须认识到并克服跨境电子商业所受的法律层面的限制及其他方面的阻碍。对每个市民及企业来说,跨境电子商业为他们提供的不仅是更多不同的商品品种及服务项目,还有更加低廉的价格。[2]现如今电子商业所占比重约为国内生产总值的2.5%;而其中十分之一的贡献来自跨境电子商业。[3]我们必须着力消除现有的阻碍(不仅有法律层面的限制,更有市场参与者违反竞争规则的行为)。
•为了保证欧洲在下一代移动通讯网(5G)的发展中保持技术领先地位(即立足“千兆光纤网络”的第一位),必须对频率规范进行适当调整。这就要求各成员国必须擅用自身国家特色(如后备支持)和先发优势(开放频率)。
•我们必须发展一个以通行准则(如数据安全及数据独立)为基础的欧洲数据标准政策。服务商是否会遵循基本法呢?是否会保护私人数据呢?这样的疑虑会逐渐消解数字化环境中的信任。调查显示,仅22%的欧盟民众对搜索引擎、社交网络及电邮服务等互联网企业拥有百分之百的信任。[4]为此,我们必须尽快解决欧盟层面中与跨境数据加工使用相关的法律及技术层面问题。
与此同时,德国必须以数字化的眼光重新检验国家法律框架。我们建议出台一部数字化法,其中应包含开放竞争,公平竞争,数据安全,数据主权以及欧洲协调化五项原则。我们需要一个一致的法律框架,这个法律框架应当适用于一切媒介,应包括《电信法》(TKG)、《电视媒体法》(TMG)和《无线电设备及电信终端设备法》(FTEG)等在内的互联网相关规章制度。除此之外还应有相应的技术调整作为补充。
除了现有的职能外,数字化法的核心应当是认识到数字化的问题,继续发展和补充现有法律框架。为此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手段:
•为可比较的服务构建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并将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服务提供商(即Over-the top提供商,OTTs)纳入框架范围。
•欧盟数据保护基本准则(DS-GVO)应支持在该领域运用国家标准,并通过透明度指标、数据安全与便捷度标准,加强发展数字化效应(其中包括网络效应、锁定效应)。
•适应以大数据/位置为基础的服务这种新的商业领域;具体措施为:数据主权和数据保护,透明度义务及信息反馈义务(修改国家数据保护法,重点使其与电信法、电视媒体法和无线电设备及电信终端设备法相适应)。
•通过构建一个创新友好型法律框架(参照智能电表——数字化能源转变法,智能健康监测法),促进社会数字化进程。
国家作为规则制定者,期待一个更加高速的发展进程,飞速发展和各路创新,而目前的现状并不能满足其期待。在那些有足够经济和科技条件支撑创新尝试及实现的地方,才出现了创新。为此,我们应当仔细考虑为新的科技及商业模型调整“实验空间”。这在一方面为我们提供机会,使得我们能将价值创造与相关的经济环境紧密联系起来;另一方面我们还能以一种确保的方式及手段发展合乎社会期望的创新。除此之外,地方性实验空间还为下属的自治城镇提供机会,使其可能成为某种技术及创新的领军场所。
这个实验场所应当具备以下特征:
•它应当是区域性的、非永久的、有明确实验参与者圈子的场所。它应当界限分明,是一个专为合乎期待的技术贸易和社会焦点制定的高效创新场所(例如远程医学、移动性)。
•如果有必要的话,在法律及监管框架条件中,实验条款中的时间及地域限制应迁就创新项目。
•独立于创新者的评估和监管,一直都是不可或缺的。该独立机构的任务同样是,开放风险视角下可允许的自由空间以及限制约束肉眼可见的危害。我们即将建设一个“联邦数字局”(预计10月建成),来接手以上任务。
•实验及相关研究的目标是发展以下建议,比如一个符合预期的、责任重大的、长期的、普遍适用,并征求包括政策制定者在内各方意见的调节机制应该是什么样的。
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德国及整个欧洲融入全球化市场。欧洲地区不应忙于内部相互竞争,而应该携起手来与欧洲外的竞争者一决高下。因此我们需要在一个现代化竞争政策,这个竞争政策应当考虑到全球市场的现状,而不是仅仅着眼于国内市场。因此,
•适应德国法律的联合监管是很有必要的。而迄今对于监管的考虑仍停留在联合企业的销售额上。然而在数字化领域,营业额低的企业却与市场联系更加紧密,这一点能从他们高额的买价上体现出来(如Facebook收购WhatsApp)。为弥补这一差距,我们在反竞争限制法第九次修正案框架中加入了关于成交价的内容作为补充;
•在进行欧洲联合监管时,我们还必须充分考虑全球竞争形势。市场界限过于狭窄时是无法充分考虑全球竞争形势的。由此引发了联合壁垒风险,这可能会损害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委员会也迫切需要检验和实现其相关市场规划原则。对于实践中联合企业的竞争力分析结果进行解释阐述,也同样有利于企业的司法保障。
“未来经济的核心要素是“智能网络化”:如果人类与机器或者机器与机器通讯,则会形成新的价值创造潜力。机械工程师将会成为未来掘金者。”
——Reinhold Festge博士,德国机械设备制造业联合会主席(VDMA)参考资料:
德国数字化议程(2014-2017)中文版
[1] 欧盟委员会:社会福利署(2015)百名榜– 欧洲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对欧盟委员会分析报告的分析解读
[2]N. Duch-Brown/B. Martens: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给消费者带来的利益:从家用电器市场得来的线索,JRC/IPTS数字化经济成果汇报2014-03期,2014
[3] J. Francois et al.:跨境电子商业对欧盟宏观经济的影响,JRC/IPTS熟悉话经济成果汇报2014-10期,2014
[4] 欧盟委员会,通过消费者调查了解主流跨境需求侧管理障碍及其影响,即将到来的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