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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协助调查”司法解释及其执行方式的谏言

(2010-03-03 09:55:13)
标签:

协助调查

分类: 两会谏言(2010年3月)

关于明确“协助调查”司法解释

及其执行方式的谏言

                                                                ——全国政协委员 潘庆林

  

主题——

明确“协助调查”司法解释及其执行方式,使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有关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

 

“协助调查”指的是并不属于“犯罪嫌疑人”的公民,被公安、检察、纪委等司法机构请去,在一些重大案件的办案过程中,提供涉案线索和证据。“协助调查”是一种司法行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被普遍使用。

但是,目前基层司法机构及其办案人员,在使用“协助调查”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很不规范,甚至严重违法的情况。例如,对“协助调查者”在“协助调查”期间,不能外出,不能回家,不能与外界联系,施行变相的“隔离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协助调查者”并非“犯罪嫌疑人”。对“协助调查者”未经履行“拘留”或“逮捕”的合法手续,而限制人身自由,实施隔离审查,这实际上构成了“非法拘禁”。不管出于何种背景,何种动机,何种理由,都是违法的,也是不能允许的。任何司法行为,都首先要坚持“手段合法”和“程序正义”。

为此,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协助调查”的司法行为作出明确的解释,严格的规范。明确“协助调查”不得违反宪法及其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得对“协助调查者”在“协助调查”期间实施“不能外出,不能回家,不能与外界联系”的“隔离审查”及“非法拘禁”,以维护宪法的权威,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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