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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与法律制度的关系

(2022-10-11 10:04:21)

      昨天决定把教材文字按照法学理论与法律制度分一个类。

      法学理论,也叫法学原理,法的道理,法的原则,这些应该渊源于社会公理、伦理价值、社会共识、基本常识,他们独立于意识形态思想形态观念形态,是指导法的创制的东西,不是进入法律文本的文字。这些应该先于法律,这些观念与法的产生、更新、发展有关系,既是已有法律的基础原始形态,也是更新发展法律的推动力量。法学的研究,新的法学理论、理念,会在法的更新中纳入,法在更新前的理论研究,就是这些思想或者新思想。这些观念形态一旦被人大通过就具备法的形态,或者体现于法律中。总之,它与法律文本并列相随或者前后相随。

      这一说,法学理论先于法律了。但是,法学理论在实践意义上,就是把事先已经灌入法律的理念给解释和倾倒出来,给后人听,给大众听。这样,法学理论工作者的工作似乎位于法制之后,事实上,标的在讲课之前就有了,在法制之前或之重中就有了。因此,法学理论无论是以时间出现,这个东西不会在法律之后产生。研究也好,解释也好,研究在前,,解释的东西本省也是在前。

     这本书叫法学,自然是阐释行政法的产生经过、内容及其核心理念。产生的经过所描述的文字所指,从时态上肯定先于法制。也就是说,这个时候还没有行政法(具体文本,这里是法规文本) 。

     那么,行政法学是不是研究行政法的出台的呢? 是不是和公共政策学一样,研究公共政策的全过程。不是!

    不是!—— 研究所有的法包含行政法的出台,是立法法的范畴,是立法学的范畴。

    这里有关键——教材里的“行政立法”,不是“立行政法”。立行政法是人大,行政立法是政府。

    那么,行政法学讨不讨论行政法的产生过程呢?  会讨论,到人大立法打止。至于这个立法过程的具体情形,不是行政法学的内容。但是,行政法学对“立法的理论基础和本质含义“还是在阐述。行政法学家还是参与了行政法的制定。只是,这里没有把”行政法的制定、执行、评估、监控。。“同政策学一样阐述。

    相反,政策学从来不阐述某个政策的具体内容——如同许可、处罚、强制、复议这样,看不到任何一个具体政策,看不到政策与相对人的关系。政策客体,相对人。没有讲政策制定者、执行者的责任,没有讲违反政策的责任,没有讲权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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