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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弄出2个逻辑结构框架

(2022-10-11 15:19:32)

      1.    以法学理论、研究学者的视角,从实体法程序法的角度,以”行政程序法“为中部。 教材说,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这是一个方向。但是,许可、处罚、复议、诉讼其实都是这个范畴,且行诉中有实体法,实体法中也有程序规范,密不可分,这是现实。以程序法为中,推断前面的是实体法为主,后面的复议和诉讼以程序法为主,从而形成3连接。程序法在中间过度,为后面开路。行政行为放到实体法中,按照实体法理解(实际程序部分是其中重要的,行为吗,就有行为的程序,至于行为的特征概念内容,可以作为实体理解。
        程序法提供了一个启示——理论的意义。教材说,程序法没有出来,但是基本原则出来了,这就是法学研究的意义,可以指导法律制定。于是跳到前面,第二章行政法的原则,理解,这是学者的劳动,是制定行政法的原则,在创制法律之前可以先期研究。也是说,制定一个行政的法律,首先要明确一个大的原则,行政不可以人治,要法治。(行政法是可以明确人治的,也是法律。但这里明确,不可以人治,必须法治。合法合理。这里的法不是要制定的行政法本身,而是其它相关现有配套之法,比喻,执行建筑法,其中处罚时,就要按照处罚法 ),所谓合法性,就是法律保留、法律优先,就是违法了无效,要追究责任。这个原则是怎么研究出来的? 是学者先研究必须有个行政主体,定义不可以是公务员,是组织;行政学者研究组织,侧重研究组织的职权和职责,从中抽象概括,权力很大,还有裁量特征,于是提出行政必须合法合理原则。这个原则就是法的灵魂和最高准则,类似政策目标,然后用一些基本制度来保障这些原则实现,这些具体制度和规范,就构成法的主体内容。因此,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都在相关法律中,都是属于基本制度的范畴,包含方式方法、程序制度,之所以这样规定,是服务于基本原则的,要合法合理。
       这样,对法的构成就不茫然了。学者研究,最先最重要的是确定基本原则,第二步设计基本制度。有这2个方面,法完成了。作为研究者,也是只需要研究这2个大问题: 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原则从主体及其职权职责出发,有何特点,其实就是立法目标。


      2.  教材说,研究具体行政行为很重要,可以为行政复议、行政审判的实践提供理论上的指导。可见复议和司法审查,只对具体行政行为,不对抽象行政行为,也不对特殊类型的行政行为。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会导致违法,特殊的就不会,指导、规划。。。这也是政府的工作、政府的行为。终于明白,行政行为的确包含了政府所有的工作。 这里,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中部,中部为复议审判服务,前部是行政法学最基础的理论——基本原则,这个原则,是具体行为及复议审判保障的对象,是全过程的大纲和准则、统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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