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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根本就不该有“严打”一说

(2012-03-29 07:52:14)
标签:

保安

法律

严打

哈尔滨医科大学

法治

杂谈

分类: 不墨迹能死
近日,针对“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生被残杀”事件,卫生部要求严惩凶手、严厉打击残害医务人员的罪行,并要求对医疗机构门急诊、病房等重点科室、部位,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合理调配保安力量,确保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得到保护。
  3月23日,哈尔滨医科大学一名患者持刀砍死一名实习医生。28岁的王浩失去了宝贵的生命,人们感到悲痛和惋惜。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需要保护,但是,医院“重兵把守”
  未必是好办法,真正解决问题的途径还在于对医患矛盾进行详尽地调研,并反思如何才能化解矛盾。
  如今,凶手已经被警方控制,毫无疑问,他必须面对法律的审判,法律也应该给行凶者以应有的惩戒。不过,必须指出的是,解决此种恶性事件,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由公安和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而且,在法治社会里,“严打”这种措辞和说法是需要商榷的。
  事实上,在法律中本就不该有“严打”还是不“严打”之说,也不存在“打击残害医务人员的罪行”和打击其他罪行的区别,只要是触犯了法律,就理应依照相关条文进行依法惩戒。这才是一个法治社会应有的思维方式,不管面对多么恶性的事件,要求“严打”便是在潜意识中将其他意志凌驾在了法律之上,依旧是一种人治的思维方式。
  公民的权利需要得到保护和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同样需要得到保护和尊重。既然有“严打”之说,那也就难免存在某些犯罪嫌疑人的遭遇,比其他人的遭遇更“严厉”的现象,本质上说这也是一种不公平。正确的做法是,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就怎么去执行,执行者不该有太多取舍的空间,从而按照自己的喜好和需要执法,而其他政府部门更不该对执行者指手画脚,更别说发号施令。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部门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影响司法的行为,而执法部门也存在适用法律不准确或过度的问题,“严打”
  之类措辞是一种,各地不时出现的公审公判则是另一种。在法治社会,做一个决定或处理一件事,首先需要考量的就是是否合乎法律的要求和法律的精神。
  公民有义务去相信法律的权威,政府部门更应该成为信仰法律的表率。恶性事件的伤害已经造成,那么在处理恶性事件时,就尤其必须坚守法律,这是对违法者最好的惩戒,某种程度上也是最好的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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