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贿者的叫屈法院宜公开回应(存档)
(2011-11-29 0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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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不墨迹能死 |
原全国人大代表、“粤北首富”朱思宜行贿案11月25日开审,庭审中朱思宜叫屈,称自己只是行贿却判得比受贿还重。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改判。(11月27日《京华时报》)
“行贿比受贿判得还重”这一现象,显然与人们一直以来形成的印象并不相符。因为,行贿与受贿的关系被称之为“对合犯”,有时候为了促进案件侦破进展,行贿比受贿判得轻已经成为一种固有的印象。事实上,在刑法中对受贿的处罚也确实比行贿更严格。
当然,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看,对于朱思宜的判罚并没有明显不妥的地方。而且,不管对受贿者如何判罚都不应成为行贿者叫屈的理由,要是司法审判能被这么彼此攀比下去,那行贿者和受贿者之间岂不是成了说不清道不明的“鸡生蛋,蛋生鸡”问题?
而另一方面,朱思宜的这个抱怨也会让人们下意识地联想到对受贿者的处理结果。到底是什么让这个受贿者判得比行贿者还要轻?毫无疑问,在处理受贿案的过程中,经常要考虑到自首情节、提供线索、造成损失情况很多因素,出现行贿判得比受贿还重并非不可能。
但是,对于民众自然而然产生的这种疑问,相关部门却应该做出必要的回应,对于相关案件的定案依据向公众做以解释,这不但是一个普法的机会,也是建立法律公信的良好途径。
有时候人们看到一些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贪官,最终在审判中反倒判处得不是特别严重,而诸如涉案金额不是很大的一些案子,在审判上却又表现得有些过于严苛,让民众产生了一种“贪官大多判得很轻”的担忧。民众这种印象的产生一方面有可能来自于对于案件细节了解的有限,另一方面也并不排除极个别法院确实存在审判上的瑕疵。
不管是哪种情况,对那些让人们或许会心存疑问的案件做以必要的解释,把审判的理由交代清楚,至少是司法部门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如果真是民众对案件细节信息掌握上的缺陷,必要的公开回应恰好可以回答民众的疑问,消解民众对于公正的焦虑和对司法的不信任。如果真是个别法院在审判上存在问题,有疑必答也将成为实现民众监督权的一种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公共性的案件中,民众抱怨司法不公,而司法部门也抱怨民众不懂法,甚至有司法人士还指责“民意干扰司法审判”。这种隔阂的产生很多时候正是因为司法部门与民众之间缺少正面积极的对话和沟通。一个案件想做到司法公正,只需要严格依据法律和事实即可,然而如果想让更多的社会成员都感受到社会的公正,却并没有那么简单,与民众进行必要的沟通显然是必不可少的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