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薪追刑责”,欠薪更要严厉制裁
(2011-05-09 10: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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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不墨迹能死 |
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官网公布文件规定,5月1日至9月30日,严禁农民工通过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手段讨要工资,否则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5月8日
与上次清理8万高危人群的新闻相同,深圳对农民工群体性上访将追究“刑责”的新闻公布后,立即产生了极大的舆论反弹,不少论者和网友斥其为“无稽之谈”。
其实,单纯地看深圳的这条政策并没有太大的硬伤,因为,在深圳规定严禁农民工上访的同时,如果企业欠薪,同样也有严厉的制裁措施。为此,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的教授洪道德就认为,这个政策做到了“劳资平衡”。但如果深究一下,其实一点儿都不平衡:资方若获得严厉制裁,需有两个条件:一、不是因拖欠了农民工工资就一定会被制裁,而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突发事件”;二、该拖欠还要发生在5月1日至9月30日这个“严肃处理期”。而相对于对资方制裁的繁复条件,对于农民工的制裁却是声色俱厉的“刑事责任”。
这就怪了,资方拖欠农民工工资,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凭啥非得满足上面两个条件才能受到严厉制裁呢?难道只要农民工不上访,不是在5月1日到9月30日这个时期,资方就怎么拖欠都行了么?
深圳这项政策的出台,并非是管理者的用心多么“险恶”,只能说是工作的不到位。农民工群体性上访确实会冲击社会秩序,但若深圳长久以来都对资方的违法行为无条件、长时期地进行严厉制裁,农民工的利益不受侵害,那么,再遇到什么大型活动,也就不必“冒天下之大不韪”,出台这种临时性政策了。
其实,这种“现上轿现扎耳朵眼儿”的城市管理思路,并不只有深圳一地。当维稳效果被政绩化后,临时抱佛脚的城市管理,就跟为了完成绿化指标往山上刷绿油漆一样,成为了一种面子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