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杂谈 |
这个离婚案的大致情形是,方女士与段先生2001年恋爱结婚,2003年段先生因触犯法律被刑事拘留,今年初被判缓刑释放,方女士7月起诉离婚。庭审中方女士痛诉丈夫脾气不好,又以段先生的病历为证据,称段有生理缺陷,曾到不育专科看病;段先生不肯离婚,以方女士的病历证明方才是有病,曾在婚后看过妇科,诊断为支原体感染,又说曾在妻子包里发现过避孕药。法院认为段先生服刑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但感情尚未破裂。
法院认为感情尚未破裂,自然有法院的道理,但横直也是没事,不免对“感情破裂”琢磨了一阵。
首先是有一点奇怪,“感情破裂”怎么会成为婚姻关系中的专门术语。事实上,感情的发生绝对是很普遍的事情,同事中有,同学中有,朋友中有,一个人与某一企业、单位、地方、机构、组织也会产生感情,但感情的破裂则只在婚姻中才说到,好像别的感情都不会破裂似的,道理有哪里,我不知道。
但我知道,有不少法学家认为婚姻法应将感情破裂标准换作婚姻关系破裂标准。但据解释,“为了便于群众理解,新《婚姻法》在修改后仍然采用了感情破裂标准”,而且感情破裂是离婚的惟一法定理由。这表明感情对于婚姻来讲具有绝对重要的地位,在婚姻的法律中,我们是讲感情而且只讲感情的。但引起我兴趣的是这里讲的感情并不是“爱情”,而是“夫妻感情”。夫妻感情与爱情是不是一回事,没有见过谁作专门的研究,根据时常听到的感慨,婚姻大抵既是“爱情的归宿”,又很容易成为“爱情的坟墓”,总之约略表明夫妻感情与爱情有所区别。还有一个证据是,爱情总是双向的,别人不同意,你就只好害相思病,恋爱关系不能成立;而婚姻关系不同,哪怕两情并不相悦,不得离婚的情况也在所多有。因此,你完全可以设想一场没有爱情却有夫妻感情的婚姻。有一句被视为至理名言的话说,“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但现实的情形是,只有“失去了夫妻感情的婚姻才是可以中断的”,这算不算是婚姻关系中“不谈爱情”的法律版本的表达呢?
还有一个问题挥之不去,那就是感情破裂不破裂,根本上讲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你看着一对男女生活在一起挺好的,但他们或许认为感情已经破裂。双方都这样认为,离婚就简单了,但双方为破裂不破裂而非要到法院解决不可,这时感情问题就交给外人处理了。放在社会与法律上看,这当然是必要的,但从人生哲学的角度来看,把两个人之间的感情状态交由他人判断,应该说是一个荒谬的事情。“好合好散”的情况虽是越来越多,但“好合不好散”的情况也是经常的,于是总会见到有人争到法院去,领回“感情尚未破裂,不准离婚”的命令。你可以看到,只要有一方愿意,感情破裂与否的争论就足以将双方一次次引到法院去,好像非得把事情搞得再严重不过才好。
一对夫妻为肯不肯离婚打官司,我觉得很正常;但要说他们到法庭里去是要争论两人之间感情破裂还是没破裂,我总觉得这颇具幽默色彩。一个说破裂了,一个说没破裂,由法官宣布一个关于感情的结论,我看也实在是勉为其难。两人都在公堂上互揭隐私了,感情还没有破裂,还要一起生活下去,我就不知感情要坏到怎样一个程度才算破裂。好合好散,做不成夫妻还可以做朋友,双方隐私一揭,怕是朋友也做不成,还做什么夫妻。双方对离婚意见不一,就非得准备着反目成仇,这大概也不符合和谐之旨的。
回到方女士与段先生的离婚案,法官认定为“感情不和”。根据规定,“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得视为感情破裂。这就是说从感情不和到感情破裂,需要一个为期两年的分居行动。根据忠实义务,此间双方仍得继续忠实,并不得与他人发生同居行为。又现在各地不时有索要“空床费”之官司出现,人们越来越倾向于认为婚姻成立期间,夫妻双方应履行同居义务。进行一场分居两年的行动,实非易事。从“劝和”之美德出发,我希望所有人都能感情永和,而不要不和,更不要破裂,但未知破裂不破裂何以可以通过分居时间来判断。
世上最难言之事,恐怕就是感情。我理解法律调整婚姻关系的必要,但觉得判断感情这种主观感受性的东西破裂没破裂,实在是一个吃力不讨好的事情。何况离婚嘛,连对孩子教育方式有冲突、双方感觉不好、婆媳关系不和等等都可以成为理由的,本不只是夫妻双方的感情破裂不破裂的问题。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