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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伪原装屏电视应双倍赔偿

(2012-01-16 14: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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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伪原装屏电视应双倍赔偿

 

梁振鹏/文

 

     近期众多媒体报道揭露:三星彩电在国美、苏宁等卖场的产品标识牌上,将一部分台湾产的面板“以次充好”打着“三星原装黑水晶面板”招揽顾客。笔者认为,这首先是一种违法行为。建议如果因三星在卖场中的虚假宣传而购买相关型号电视的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工商局等机构投诉索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19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所以,在这种时间中,三星电视需要为其“将台湾面板冒充韩国原装面板的事件”承担“虚假宣传”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规定,消费者完全有理由就三星虚假宣传的彩电进行“双倍价款索赔”。
    如果三星彩电拒绝为其假原装黑水晶面板支付双倍赔偿价款,消费者可以找消费者协会、工商局、质监局等机构进行投诉。
    只要三星敢在终端卖场中搁置“三星原装面板”的广告牌或者商品信息牌,那么,消费者完全就可以根据这种情况进行索赔。笔者建议消费者可以用手机或者数码相机对三星的虚假标识进行拍照,这样在索赔时更加具有依据。
    三星电视从2011年初以来在华销售业绩并不理想,从中怡康统计数据可以看出,2011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三星电视在华零售额连续下滑,市场占有率同比明显下跌。
    迫于市场业绩下滑压力,三星电视铤而走险,在国美、苏宁等终端卖场将一部分电视的台湾屏伪称“韩国原装屏”进行宣传。这种急功近利的做法凸显三星电视在华的浮躁心态,置消费者利益于不顾,甚至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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