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说“合同”一词不是现代词汇,但是在中国古代被称作“书契”。
《周易》云:“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对人易之以书契。”
“书”是文字,“契”是将文字刻在木板上。这种木板一分为二,称为“左契”和“右契”,以此作为凭证。“书契”就是契约。
周代的合同还有种种称谓:1“质剂”,长的书契称“质”,购买牛马时所用;2短的书契称“剂”,购买兵器以及珍异之物时所用;3“傅别”,“傅”指用文字来形成约束力,“别”是分为两半,每人各持一半;4“分支”,将书契分为二支。5“判”就是将分为两半的书契合二为一,只有这样才能够看清楚契约的本来面目。现代词汇中的判案、审判、判断、批判等等都是由此而来。
“合同”即“合为同一件书契”,这是“合同”一词的本义。今天签订的各种合同都是在纸张上,在古代却是实物。清人著《通俗篇》云:“今人产业买卖,多于契背上作一手大字,而于字中央破之,谓之合同文契。商贾交易,则直言合同而不言契。其制度称谓,由来俱甚古矣”。由此看来,古今意义上的合同已不可同日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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